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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设项目中的垫资行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预付款和预付款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要求按照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预付款时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除外。当事人对预付款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预付款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谓预付款,是指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后,不要求发包人先支付工程款或部分工程款,而是利用自有资金先进现场进行施工。工程施工到一定阶段或完成后,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预付的工程款。工程预付款是建设单位与建设单位之间的真实意图,建设单位违反预付款协议,不能继续提供建设资金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客观地说,在中国建筑市场不成熟、不完善的情况下,承包商的预付款行为很难说是基于真实意义,往往因为地位相对较弱,不得不这样做,一些中小型建筑企业甚至在竞争压力下,毫不犹豫地向银行贷款,外部贷款预付建设项目,获得合同机会。由于工程预付款的存在,建设单位的商业风险不合理、不公平地转移给建设单位,容易造成一系列问题。建设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拖欠货款、材料款、无法偿还银行贷款等情况频繁发生,伴随着大量纠纷。
经典案例
2012年5月9日,凯泰公司、国泰公司、新城公司签署了《泰州“皇家花园”项目承包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主要内容为:凯泰公司将其开发建设的江苏省泰州“皇家花园”项目提交国泰公司总承包。国泰公司向开泰公司支付2000万元的履约保证金,国泰公司垫资8000万元。双方同意在预付款期满后一周内一次性返还8000万元;预付款不计利息。如果预付款项目逾期超过30天,开泰公司支付违约金除以逾期付款部分为基础,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并根据履约保证金金额的10%计算支付违约金;如果逾期超过60天,违约金按履约保证金金额的20%计算支付。关于2000万元履约保证金的返还,协议约定开泰公司应在收到全部保证金后两年内全额返还乙方。保证金不计利息。如果履约保证金连续逾期超过30天不支付,开泰公司支付违约金除以逾期支付部分为基础,根据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并根据履约保证金金额的10%计算支付;如果连续逾期超过60天,违约金将按履约保证金金额的20%计算支付。协议还规定,新城公司在本协议及以后签订的施工合同项下,为开泰公司的义务和责任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担保责任,担保期限为工程结算和支付完成。框架协议还约定了项目招标、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事项。皇家花园项目一期竣工验收合格,2015年12月18日。截至国泰公司提起诉讼时,开泰公司已出售部分房屋,但开泰公司尚未支付预付款。2016年2月2日,国泰公司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命令:
1.开泰公司向国泰公司支付本金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1200万元(暂计至2016年1月21日,要求自2015年12月25日起以5000万元为本金,按年利率1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命令开泰公司向国泰公司支付8000万元及相应利息58653.33元(暂计至2016年1月21日,要求自2015年10月15日起以8000万元为本金,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3.命令新城对开泰公司的支付责任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确认国泰公司有权优先支付项目折扣或拍卖或出售所得价格。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合同的有效性,双方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施工补充协议”和“施工补充协议(2)”,虽然是施工合同的补充,但其主要内容是项目进度金额和8000万元预付款数量的审计和确认,以及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和担保事项,属于结算性质文件,具有相对独立性,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工程款结算依据,涉案工程涉及国泰公司垫付8000万元的事实,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确认了8000万元垫付的工程量、垫付资金和利息结算支付。关于项目资金结算的依据,涉及的项目有国泰公司预付款8000万元的事实,双方在施工过程中确认了预付款8000万元的工程量、预付款和利息结算支付。最终法院判决如下:
1.开泰公司支付80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0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新城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2.开泰公司支付5000万元及利息(自2015年12月2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8%计算)。新城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3.国泰公司在上述项目预付款及进度款1.3亿元范围内,对涉案项目的折价或拍卖价格享有优先赔偿权。
律师解读
依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当事人约定预付款和预付款利息,承包人要求按照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预付款时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2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预付款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预付款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这种情况下,双方同意在资金到期后一周内一次性返还8000万元;垫资金不计利息。逾期超过30天的,开泰公司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利息,除以逾期支付部分为基础。因此,法院最终判决开泰公司支付8000万元和利息(自2015年10月15日至实际支付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标准计算),新城公司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合理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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