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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出新规防止公积金诈骗,购房提取需要“购房资金来源凭证”

2016年,上海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659.37亿元,贷款发放金额1185亿元,总发放金额22万户。然而,随着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和使用大幅增加,一些住房公积金欺诈和提取的违法行为也在滋生。
2月10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规范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本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计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 《操作细则》(以下简称《操作细则》)于2月10日正式实施。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
据上海市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次发布的《通知》将购房提取申请时间从原规定的半年内放宽到五年内,提取金额规定保持不变。从审查购房真实性的角度来看,《通知》增加了购房资金来源凭证作为购房提取证明材料。
购房提取申请延长至五年
根据本次发布的《通知》,上海市住房公积金购房提取申请时间由原规定的半年内放宽至五年内,提取金额规定保持不变。
“这主要是考虑到过去,该市自产权证书颁发之日起半年内实施了购房提取,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员工急于在政策期限内尽快提取住房公积金,甚至通过中介机构伪造购房文件和国家证书。”这位官员说。
此外,考虑到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和市公积金中心对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提出了加强审计的要求,增加了提取行为的真实性验证环节,该通知放宽了购房提取申请时间,也反映了大多数员工合法权益的保护。
从审查购房真实性的角度来看,《通知》增加了购房资金来源凭证作为购房提取证明材料。根据购房资金来源的多样化,此类凭证包括:
(1)员工通过银行转账支付房款的,应当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贷款的,应当提供银行盖章的转账凭证或流水交易记录);
(二)职工通过银行提现支付房款的,应当提供银行盖章的提现凭证或者流水交易记录;
(3)员工不能提供上述(1)、(2)资金来源的,应当提供合理可信的情况说明。
此外,《通知》明确规定,员工在办理购房、租赁等提款业务时应签署提款承诺书。承诺书的内容包括员工的基本信息、风险披露条款和个人承诺。
限制外省市购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通知》还明确规定,职工在上海工作并缴纳住房公积金。其他省市购买自住住房的,房屋所在地为职工本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户籍所在地,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上海公积金中心可以通过信息共享、信函等方式从其他省市房屋产权登记部门取得职工房屋交易的真实性,从其他省市拥有所有权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房屋所在地非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所在地的上海公积金中心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上海公积金中心相关负责人表示,作出这样的规定,主要基于两个考虑:一是因为在大量购房欺诈案件中,城市户籍职工购买非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液户籍住房异常尤为突出,非户籍购房多为投资购房,不符合住房公积金支持合理自住住房的原则。二是目前全国房屋交易信息尚未联网。对于在其他省市购房的员工,市公积金中心很难检查员工提供的房屋交易等材料的真实性。
因此,现阶段《通知》限制了非户籍地外省市购房提取公积金的范围。全国房屋交易信息联网后,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将报管委会批准,取消提取限制。
同时,在现阶段,市公积金中心可以通过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信函,从房屋产权登记部门获得其他省市非户籍住房交易的真实性,并可以按照规定申请提取其住房公积金。
考虑到上海购房行为的真实性可以通过互联网验证,本市购房提取政策保持不变。
非法提取将在三年内取消提取和贷款资格
购买上海所有权住房或其他省市所有权住房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住房所在地为职工本人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在规定的调查核实时间内未收到有关部门的答复,市公积金中心将允许职工办理提取手续,但保留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权利。
在其他省市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职工及其配偶、直系血亲、非职工或配偶或直系血亲户籍的,市公积金中心不得取得房屋交易的真实性,或者经核实房屋交易不真实的,职工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
市公积金中心将向职工工作单位通知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编造虚假租赁等违法提取行为,追回违法提取资金,三年内取消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
调查核实不受三个工作日的限制
根据通知,员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条件的,上海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提取的决定。市公积金中心对员工提取行为的真实性有疑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不限于三个工作日。
同时,由于上海公积金中心与本市、外省市有关部门收发信件的时间差异,有关部门协助调查核实所需的合理工作时间,制定了“向本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向外省市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时间一般为10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在实际工作中,考虑到员工办理提取手续的需要,市公积金中心将及时发函,专人催收,尽量缩短调查核实周期。
在自然年内,交易只能提取一次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职工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在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提取存储余额。考虑到正常购买自住房的员工不会频繁交易所购房屋,《通知》规定,同一房屋可以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提取一次,这对大多数按照法律法规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员工的正常合理提取没有影响。因职工自住需要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再次交易的,职工可以凭证明自住需要的补充材料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
对于同一房屋在自然年度由于员工需要再次交易,员工申请购买提取,需要提供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户口到购买房屋地址或正常生活需求一般发生费用证明,如申请人本人或配偶支付房屋水、电、煤任何公共费用证明。
离开上海后,不能办理公积金账户提取
该通知还规定,员工离开上海后,不能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取消。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的;
(二)退休、退休;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终止与单位的劳动关系;
(四)出境定居;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
(六)租金超过家庭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4)根据本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离开上海不属于政策规定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情况,因此不能办理账户提取。
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与其他省市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可以办理账户转移手续,使职工能够持续享受住房公积金租赁提取、购房贷款等政策和服务。
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反映了住房公积金支持员工住房消费的基本特征。因此,员工离开上海后未再就业的,原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封存手续,账户资金按照规定的利率享受利息。再就业后,按账户转账继续办理。
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期间,职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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