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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和方式

摘要: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的,直接关系到各方主体的基本权益,如农民工工资的正常支付、供应商材料款的支付、承包人预付款的偿还等。如果发包人没有其他财产支付项目款项,建设项目折扣或拍卖价格的优先补偿是承包商和其他主体维护其权利的最终有效途径。在实践中,建设项目不处于静态无瑕状态,建筑物上可能设置抵押权,发包人因其他债务诉讼被查封、拍卖或出售。因此,承包商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选择合适的方式主张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尤为重要。
一、优先受偿权的期限
自2021年1月1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正式生效,最高人民法院在《民法典》生效前一天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新建工司法解释一》)原《建筑工程司法解释一》、《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批复》等司法解释自始失效。
新《建设司法解释一》修改了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即原“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期限为六个月”,修改为“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但起点未变更,仍为“自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了解“自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计算”:
发包人应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日期是什么?新的建筑司法解释1没有细分,在实践中,发包人拖欠工程款,由于各方对“发包人应付之日”的理解不同,容易使发包人或其他权利人以“承包人未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筑工程价格优先赔偿”为由主张承包人失去建筑工程价格优先赔偿。对此,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民事审判法院编制的《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总第78集)的观点,发包人应当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日期可以按照以下标准确定:一是自工程竣工之日或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之日起。原因是工程竣工后,已满足结算工程价款的条件,承包商应及时主张工程价款,以稳定现有的法律关系。二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结算后六个月内达成结算协议的,应当自结算协议确定的付款截止日期起计算。三是合同未履行的,双方达成终止协议的,自协议约定的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
二、主张优先受偿权的方式
1.主张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在实践中,更常见的观点是,承包商行使优先赔偿权最安全的方式是自发包人支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督促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付款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建设项目的价格优先考虑项目折价或拍卖价格。“承包商有权申请拍卖建设项目。一般来说,承包商可以先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起确认建设项目优先权的诉讼或申请,然后要求拍卖建设项目。这样,建设项目优先权主要通过判决文件的判断来实现。当然,如果发包人已经进入破产程序,承包人可以直接向破产经理申请优先赔偿。申请意味着向发包人行使优先受偿权。
参考案例: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2017)浙0127民初1981号
法院认为:“首先,被告原告不能享受建设工程价格优先赔偿,虽然符合有关规定,但由于原告的装修行为增加了建筑价值,确保珍珠半岛酒店的正常运营,因此原告应在装修范围内享有优先赔偿。第二,虽然合同规定竣工日期为2014年6月30日,但由于被告的原因,本案涉及的项目尚未竣工,项目价格无法确定。直到淳安县人民法院受理被告的破产申请,在确认债权时,才委托浙江魏宁工程审价咨询有限公司审核合同约定的工程。原告享有的债权直到2017年1月17日才确定,原告于2016年11月明确向破产管理人申请建设工程价款优先赔偿。因此,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超过六个月。”
根据浙江0127民初1981号民事判决(2017)的判决意见,承包商可以通过诉讼或仲裁直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赔偿权。
2.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往往还有另一种行使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即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主张优先受偿权。
参考案例:苏05民终9730号,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鼎立机电公司主张优先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016年6月8日,一审法院受理了申请人刘晓燕申请力天投资公司破产重组的案件,表明力天投资公司自2016年6月8日起进入破产重组程序。2016年10月20日,鼎立机电公司在力天投资公司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后,向力天投资公司发布了《情况说明》,要求优先债权3132万元。2016年12月7日,力天投资公司管理人向鼎立机电公司发出《债权审查结果审查通知书》,通知鼎立机电公司3132万元优先债权申报结果。综上所述,鼎立机电公司向力天投资公司主张优先权的形式虽然是《情况说明》,但鼎立机电公司在力天投资公司进入破产重组程序后,通过向管理人申报的方式主张了优先权,这是一种正式的方式。一审法院认可其2016年10月20日主张优先权的形式的法律效力并非不当。”
根据《苏05民终9730号民事判决书》(2017)的判决意见,承包人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主张优先赔偿权,有关人民法院也承认承包人以这种方式行使优先赔偿权的法律效力。
3.以执行异议诉讼的方式主张建筑工程优先权
承包人在以发包人为被执行人的金钱债权和抵押案件的执行程序中,可以通过执行异议诉讼,依法主张建筑工程的优先权。
参考案例: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苏07执异17号(2020)
江苏沃菲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沃菲德公司)和江苏德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威公司)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以下简称浦东发展银行连云港分行)贷款本息总额超过4200万元(2013年4月10日,浦东发展银行连云港分行与沃某公司签订最高抵押合同,沃菲德将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666.9平方米的土地和地上建筑抵押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连云港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连云港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案件中涉及的抵押品经过三次拍卖后被拍卖,最终由第三方通过变卖购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连云港分行申请强制执行。经过三次拍卖,所涉及的抵押品被拍卖,最终通过变卖由第三方购买。连云港朝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朝阳公司)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诉讼,主张对所涉及的建设项目享有优先赔偿权。最后,经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查,认定朝阳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依法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朝阳公司要求成立建设工程拍卖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异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参照江苏省高等法院2015年7月8日发布的《执行异议诉讼案件审理指南》第二十四条外人以享有建设项目优先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诉讼的处理意见:建设项目优先赔偿权的本质是实现建设项目的交换价值,即建设项目优先赔偿权只是一种权利,不能达到阻止实施的效果。因此,当人民法院对建设项目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外人不能以对建设项目享有优先赔偿权为由提出执行异议的要求,而只能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赔偿的要求。执行法院以外人不享有优先赔偿权为由不支持的,由于优先赔偿权属于主债权的权利,需要在主债权确定的前提下行使,符合优先赔偿条件,外人可以提起诉讼,实现建设项目的优先赔偿权。外人提起诉讼的,执行法院应当暂停执行。
4.直接申请参与分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解释》第五百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债权人,可以直接申请参与分配,主张优先赔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参考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民申5070号(2019)
最高法院认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必通过诉讼程序确认,优先受偿权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执行部门提出主张。
5.提起第三人撤销诉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通知》第十二十条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因不能责怪自己的原因未参与诉讼但因有效判决内容错误而受损的民事权益,由于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方撤销诉讼。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结论:承包人在向发包人索赔建设工程价款优先赔偿权时,一方面要注意把握期限要求,另一方面要以书面形式索赔。承包人可以根据建筑面临的具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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