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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经济适用房租金,限额提高4500元/月

11月10日,据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报道,为增加住房公积金对新公民和年轻人缓解住房困难的支持,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最近发布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经济适用房租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放宽了提取条件。根据上海市关于经济适用房租赁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法规,经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经济适用房租赁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已按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符合连续三个月全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条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生效中提取,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经济适用房租金。
同时提高提取限额,为进一步缓解经济适用房租赁工人支付租金的经济压力,合格租赁工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经济适用房租金,每个家庭(包括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4500元。
2021年11月,上海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本市经济适用房租赁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到申请经济适用房租赁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基本准入条件:一是在上海合法就业和在职工作;二是本市住房困难,原则上按照本市一定区域内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足15平方米确定。
经济适用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仍符合准入条件的,经重新审核后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退出机制应当结合单位和系统的住房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总年限,继续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管理政策执行。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一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坚持“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增加住房公积金对经济适用房租赁的支持,在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普法小卫士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经济适用房租金的限额是多少?
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经济适用房租金的限额是多少?
答:根据《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经济适用房租金的通知》(上海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22〕6号)第二条的规定。职工租赁经济适用房的,每个家庭(包括单身家庭)的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月的实际租金支出,最高月提取金额为4500元。月提取限额未来调整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另行公布。
我今年要退休了。我和丈夫三十年前结婚了,没有孩子。退休时能获得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吗?奖励金额标准是多少?
答: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补贴规定》第八条的规定,2004年4月15日前办理结婚登记、婚后未生育、未收养子女的户籍公民,按照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1)按照《上海市城市职工养老保险办法》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办理退休手续时,市财政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1万元;(2)不符合前一项规定的,55岁以上或60岁以上的,由户籍所在地区政府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1万元。
我的一个亲戚因涉嫌帮助他人隐瞒和隐瞒被盗文物而被捕。据说他知道这是盗窃所的文物,并帮助隐瞒和隐瞒。我想问,在什么情况下,你知道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处理妨碍文物管理等刑事案件的意见》(公共文字)〔2022〕18号)规定,明知是从盗窃文物、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等犯罪中获得的文物,按照《文物犯罪解释》第九条的规定进行窝藏、转让、收购、加工、销售或者隐瞒、隐瞒的,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隐瞒、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是否“知道”,应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以往经验、行为次数和手段、盗窃、盗窃、转售文物等犯罪行为人的关系、利润,是否故意避免调查,涉及文物的外观形式、价格等主要、客观因素进行综合审查和判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可以认定为“知道”,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1)通过黑话、暗语等方式进行联系交易;(2)通过伪装、隐藏文物逃避检查,或者通过暴力等方式抵制检查;(3)因盗窃、盗窃、走私、转售文物等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两年内受到行政处罚的;(4)有其他证据证明行为人应该知道。
我根据有效的仲裁裁决向法院申请执行,但为什么法院驳回了我的执行申请呢?我拒绝接受,如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第五条的规定,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的执行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驳回执行申请;部分不能执行的,可以驳回执行申请;部分不能执行的,可以驳回执行申请。(1)权利义务主体不明确;(2)具体金额不明确或计算方法不明确;(3)交付的具体对象不明确或不明确;(4)行为的标准、对象和范围不明确;仲裁裁决或仲裁调解书仅确定继续履行合同,但对继续履行的权利和义务、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明确,按前款规定处理。申请执行人不接受人民法院驳回执行申请裁定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申请人对人民法院驳回执行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因此,就你所说的情况而言,如果人民法院认为个别仲裁裁决的执行内容不明确、不具体,申请可以被驳回。申请执行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我开网约车的时候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认定对方负有主要责任,修理过程中车辆延误的运营损失,我可以要求对方赔偿吗?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损坏车辆维修费用、车辆货物损失、车辆救援费用;(2)因车辆损失或无法修复,(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不能从事相应经营活动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车辆因不能继续使用而产生的通常替代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因此,就您所述情况而言,您可以要求赔偿依法从事货物运输、客运等经营活动的车辆因不能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因此,就您提到的情况而言,对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客运等经营活动的车辆,您可以要求赔偿因不能从事相应经营活动而造成的合理停运损失。提醒注意,在主张损失时,应提供驾驶员和车辆的合法经营资格和经营收入证明。
本期在线解答律师:
金玮律师
上海翰鸿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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