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垫资打官司的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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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年9月9日 预览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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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什么让项目垫资少收几亿元?你可能无法避免这样的坑

上周,我去一位行业前辈那里喝茶,告诉我我周围人的工程资金预付款诉讼。最后的结果有点让我震惊。

故事是这样的:

2012年左右,一家建筑企业与一家业主单位达成了办公楼EPC合作,但业主没有钱,要求建筑企业提供融资,即借钱给业主盖楼。年化按15%计算。建筑建成后,业主准备将建筑抵押给银行贷款,然后一起偿还融资本息。

众所周知,建筑业僧多粥少,建筑企业为抢业务而垫资早已屡见不鲜。

此外,故事中的建筑企业仍然是中央企业,融资成本很低。现在把钱借给业主,收取15分的利息,相当于除了项目资金外,还可以赚取更多的贷款利差。

利差是多少?建筑企业集团内部融资利率为5分,对外贷款15分,利差为10分。

这座建筑的前期预算总成本为2.5亿元,预计两年内完工。如果我们计算粗账,利差为10%,他们可以通过预付款赚取2.5亿*2*10%=5000万。

因此,总的来说,建筑企业的小算盘非常噼啪作响,这笔交易可以做到。

因此,双方都很高兴进入正式施工。一方等待两年后收回巨额工程款和利息,另一方等待在不久的将来在这个城市拥有自己的豪华建筑。

但是,没有人是圣贤,这个项目的建设中逐一出现了建筑行业的通病。

最致命的一个,业主的七阿姨八阿姨和各种关系户都听说了这块肥肉,纷纷拍马赶到。

你可以想象,无论是什么EPC,业主都会从这家建筑企业口中挖出工程量,开始指定各种分包。

从桩基、钢结构到空调、消防,再从幕墙、电梯到景观、智能,五马分尸。建筑企业本身最终只建造了主楼层。

闲话,EPC全称EngineringProcurementconstruction,翻译为工程、采购、建设全过程总承包。

换句话说,在这种EPC总包模式下,这些被挖走的工作应该都是这个建筑企业的。

这就是为什么要做EPC模式,做的工作越多,赚的工程款就越多。

但EPC毕竟是进口产品,经是好经,却挂不住这群歪嘴和尚念。

这给建筑企业造成了第一次损失,我们暂时按下不表。

这些甲指分包团队水平参差不齐,施工能力极差,严重拖累了整个工程的施工进度。

预计2年完工的项目,一直延期到4年,即2016年竣工验收。

近年来,随着物价的飙升和各种分包的增加,项目总成本从最初的2.5亿变为5亿多。

你还记得所有的项目资金都是从建筑企业融资的,项目成本翻了一番,这意味着建筑企业借来的融资资金同时翻了一番。

虽然这家建筑企业是中央企业,但现在中央企业很大,到处都要投资,房东家也没有多余的食物啊。

但毕竟,这是我自己的约会。不管它有多丑,它都必须含泪完成。建筑企业要求爷爷告诉奶奶,并在集团内筹集资金。他们活了四年。

然而,在眼泪下,他们也有自己的一点快乐。他们计算了账目。施工期限乘以2,工程造价乘以2。这难道不意味着融资利差乘以4吗?

5000万利差突然变成2亿,眼前的人似乎也没那么丑了。

当然,没有人是傻瓜。当业主意识到融资利息已经成为天文数字时,他辞职了,坚决拒绝支付利息。

双方只能上法庭,让法院判断利息应该支付多少钱。

让我们先告诉你最终的判决结果。法院认定约定利息过高,业主只需向建筑工程企业支付中央银行的类似贷款利息。

这是什么意思?给大家一组客观数字就能看出端倪:

从2012年项目开工到16年竣工,央行贷款利率一路下降,高峰期为7%,15年后下降至4.9%。

还是算个粗账,折中就算利率是6%。还记得建筑工程企业内部贷款利率是5%,利差只有1点,缩水10倍。

也就是说,本来可以赚2亿的利差,现在只剩下2000万。

1.8亿灰飞烟灭,这是很多人十辈子赚不到的钱。

故事到此为止,有人会问,为什么法院会这样判决,把双方约定的利率15%调整到6%,少了一半就转身。对方有没有找人“活动”?

我把案子拿过来仔细研究,发现真的不是。

这一判决是基于两条明确的法律规定。

然而,这两条规定似乎有点荒谬,这不仅影响了案件的结果,也影响了建筑房地产领导者未来的一些商业模式设计。

拿出来给大家分析。你觉得我说的有道理吗?

先继续说法院为什么这么判?

基于最高法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核心依据:

“当事人约定预付款和预付款利息,承包人要求按照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预付款时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让我们翻译一下,这篇文章说:

鉴于建设项目中的预付款情况,承包商(即故事中的建筑企业)要求业主返还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当裁定建筑企业取得胜利。

然而,聪明的人会发现这篇文章背后有一个“但是”。通常的规则是,一旦有了,前面的人就不算了,对吧?

但是,如果预付款的利息高于央行同类贷款的利息,法院将不予支持。对于超过这部分利息,法院将判处你败诉。

白纸黑字,言之凿凿凿,法院按规定判决,没有问题。

故事到此为止。让我们感受一下,这家建筑企业在设计商业模式和审改合同时没有聘请好律师,其余的都没什么好说的。

魔法就是魔法,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和第二段的规定:

“当事人对垫款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

提醒大家,重点是“按工程欠款处理”。

而且“工程欠款”又该如何处理?

第二十六条司法解释紧随其后:

上海垫资打官司的陷阱

“当事人约定拖欠工程价款利息计算标准的,按照约定处理。未达成协议的,按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你能找到重点吗?找不到的建议再读两遍。毕竟法律行文是那么晦涩。

第二十六条说:如果是工程欠款的利息,你们双方同意如何计算利息,那么如何计算,以你们约定的利率为准。

重点是这篇文章后面没有加“但是”。

让我们帮助您连接25条和26条,总结司法解释的含义:

对于建筑企业和业主来说,

如果双方签订预付款协议和融资协议,利率上限不得超过央行类似贷款利率或LPR,法院应干涉;

如果你不同意预付款,这相当于项目欠款,项目欠款利率由你自由约定,法院不干涉。

你明白吗?我解释得够清楚了。如果我再也不明白了,我就忍不住了。

但在实践中,预付款基本上等于项目欠款,同样性质的钱,做了如此不同的规定,你的律师理解错了吗?

我们也有这种担心,所以我们去查了最高法院编写的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一书。关于这两篇文章的讨论在第255-274页。我不相信你会看到的。

从比较法和历史渊源的角度来看,《理解与应用》讲述了一堆这两个看似神奇的规定。我不会详细说明为什么要这样规定法理理论,你也不喜欢看。

小Tips:《理解与使用》是最高法院正式编写的一套解释司法解释的书,具有系统性、权威性和指导性。准确理解和适用司法解释,确保法律实施效果,规范各级法院和法官案件的自由裁量权,同时为法官提供明确的法律适用标准,确保司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律制度的统一作用。

有人说,建筑企业一开始不与业主签订任何融资协议。直接在EPC总承包合同中签订项目付款利息是不够的,不会损失1.8亿元。

真的是这样。

因此,有时,良好的法律服务不是为了制定更多的文件,而是为了帮助客户安全、完整地收到资金,并保持沉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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