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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投资移民500万能二年拿绿卡吗

一、办理美国绿卡需要哪些条件?

美国的绿卡并非只能通过与美国公民结婚获得,任何符合条件的个人均可申请。若配偶是美国公民,从申请到获得绿卡通常需4-11个月,首先获得2年的条件绿卡。若配偶是美国绿卡持有者,整个过程大约需要20个月,同样首先获得2年的条件绿卡。截至2018年12月,申请美国绿卡的条件包括:
1. 申请人必须年满21岁。
2. 申请人无学历、语言、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要求。
3. 申请人需要拥有50万美金的现金,并满足投资期限要求,这样才能满足基本的美国移民条件,并有可能后续获得永久居住权。同时,申请人需证明无犯罪记录且身体健康。
4. EB-5投资者不受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和语言能力的限制,这一宽容条件使得美国移民过程简化。
5. 申请人需提供无犯罪证明,中国公民需在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办理时间约一周。
绿卡,即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给予外国公民永久居留权,并在一定时间内免除签证入境。尽管绿卡的最初形式已经更新了20个版本,但其名称“绿卡”一直被保留。2010年5月,绿卡重新采用了绿色设计,改变了之前的白底黄绿色花纹。
取得绿卡的外国人若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可能会被取消资格:
1. 可能对国家安全和利益构成威胁。
2. 被中国人民法院判处驱逐出境。
3.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得永久居留资格。
绿卡福利包括:
1. 享受美国政府规定的福利,如自由进出美国、子女就读大专院校的州民学费等。
2. 生活成本较许多工业化国家低。
3. 学生可在校期间合法工作。
4. 享受美国经济环境、就业机会和生活水平。
5. 享受公立学校教育、医疗保障和社会生活保障等福利。
此外,持绿卡人员在中国的福利包括:
- 无需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 优先办理《外国专家证》、《回国(来华)专家证》及各地人才居住证。
- 可以合法获得人民币在中国境内进行外商直接投资。
- 投资项目或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时,相关部门会简化核准及审批程序。
自2004年8月起,中国实施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即中国的“绿卡”制度。该办法规定,对在中国有关单位任职的高层次外国籍人才、有显著投资贡献的外国籍投资者、有重大突出贡献或国家特别需要的人员,以及家庭团聚人员等,可以授予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即中国“绿卡”。

二、美国EB5的投资移民 两年后换得正式绿卡的几率有多大

根据美国法律,美国投资移民的投资活动必须是在“风险状态下”的投资,否则将不符合EB-5投资移民法的规定。在此基础上,美国移民局负责官员克里斯多夫?艾纳先生强调,选择美国投资移民项目要了解项目对投资人的三个重要保障。

第一,区域中心是否是在投资人的I-526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将其资金才投入到具体的项目。这样,如果投资人的移民申请没有获得批准,投资人可以从监管银行处获得全部50万美元或100万美元投资的及时返还,就确保了投资人在移民申请获得批准之前的资金安全。

第二,投资人获得移民签证进入美国后,投资项目能否确保在两年内创造10个直接或间接就业机会。投资项目是否能使投资人两年后获得永久绿卡,要从如下3个层面来考虑:

1)第一个层面是项目的“新创就业机会计算模型”。如前所述,美国投资移民在I-526申请批准后,全家(包括21周岁下的未婚子女)将获得有条件绿卡,可以进入美国并享受和永久绿卡持有者同样的待遇。两年后,该投资移民可以提出取消绿卡条件(I-829)申请,要求是:所投资的项目因为该投资“直接或间接创造了10个就业机会”。为计算投资移民项目每创造一个直接就业机会带来的间接就业机会,每个投资移民项目向美国移民局申请报批时必须提供移民局认可的“新创就业机会计算模型”。在这个模型中,新创就业机会越多,就越容易满足永久绿卡的条件,对I-829的申请越容易。
2)取消绿卡条件的第二个层面是投资项目所在行业直接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衡量一个行业创造就业机会的能力,要看该行业的成长周期、宏观经济环境的关联性和所在国受政府的鼓励或管制政策等因素。另外,每个行业创造就业机会的基本面都有差异,比如,制造业往往能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而房地产、服务业等则相对雇用人数较少。以往的案例显示,曾经有地区移民局因为投资到会展中心或旅游业,不能直接创造足够的就业机会,使其EB-5项目停顿,影响申请人取得永久绿卡。其结果:要么是向投资者退款,要么中途换项目。无论哪一种情况,投资者取得绿卡的时间都被大大推后。更可怕的是,如果I-526申请需要重新提交,本来符合年龄要求的子女有可能会因超龄而不能获得绿卡。
3)绿卡永久化的第三个层面是项目管理团队和公司监管机制。项目要有保障,管理团队的专业程度、经验、操守和有没有足够的商业和政治资源来支持项目很重要,而区域中心对项目的监管也极其重要。在这方面,以通过移民区域中心对项目进行贷款的方式将很难满足投资移民法“对项目进行有效监管”的要求。

第三,保障投资期满后安全收回投资并有一定回报是选择项目时应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没有投资回报和赔钱的投资都是不符合投资移民法的立法宗旨的。这里,安全收回投资要从两个层面来考虑:一是风险发生的概率,二是风险一旦发生,投资人能得到何种保护:

1) 首先,美国移民法规定投资移民必须是“风险状态下”的投资,因此,不管移民中介如何宣传,任何“零风险”的项目都是不受美国移民法律保障的,也不可能在美国存在。比如,部分移民中介为了招揽生意,竟然宣称由项目公司提供百分之几百甚至更高的资产担保,甚至向投资移民宣称项目方最好破产“以便将担保人的担保资产据为己有”。但事实是,真正有担保的投资项目可能会因为不是“处于风险状态中”的投资而造成投资人不能取得绿卡。最近就有这样一个法院判决,认定项目公司给投资人的资产担保违反了美国移民法规定的“风险的投资”的要求,因而投资人的绿卡被吊销了。此外,部分移民中介声称XX项目为投资者提供银行本票担保。碰到这种项目和推广的中介就一定要小心,因为:如果项目公司有足够的银行授信,可能就不再需要投资移民了;而投资人在投资之后即刻得到等值的银行本票,显然与移民法的“有风险的投资”的要求相左。所以,如果碰到号称有资产担保或有银行本票作为投资保障的项目,一定要问清楚是用什么形式担保和何种本票,能不能满足移民法规定的“有风险”投资的要求。换言之,所有美国投资移民项目都有一定的风险发生概率,选择有较好安全保障的项目非常重要。有些项目有政府的支持,风险发生的概率一般会相对低些,因为美国的政府机构一般会对所支持的项目作详尽的调查,支持他们认为风险较小的项目。但是风险概率较小并不表示风险不会出现。一旦风险发生,投资人受保护的程度则与风险概率无关,而是视项目本身对投资移民的保护程度而定。这就需要了解项目本身对投资移民的风险保护政策是什么。
2)其次,不同的项目对投资移民有不同的法律性和契约性的保护条款,其中的项目资本结构、固定资产比重、股东权益保障条款、独立董事的数量与资格、就业机会的多少等都是重要的对投资移民的法律性保护。按美国破产法规定,破产后资产清偿时追索的优先程度是债权高于优先股,优先股高于普通股。也就是说,一旦风险发生,普通股持有者将首先承担风险,然后是优先股持有者,最后是债权人。所以,固定资产在项目中的比例越高,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投资项目的年产值越高,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投资项目的普通股比例越高,持有优先股的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投资项目的新创就业机会越多,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独立董事数量越多、资格越老、背景越多样化,投资移民的投资就越有保障。

所有美国的投资移民都必须是风险性投资,不管项目和移民中介如何宣传,风险投资的性质无一例外,但风险发生的概率和风险对投资人的影响则因项目的不同而有很大的区别:即便是风险概率小的项目,如果风险结构中投资移民首当其冲,那么投资人在风险出现时也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反之,风险概率适中的项目,如果风险结构中投资移民的利益得到很好的保护,那么投资人在风险出现时可能遭受的损失就会小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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