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据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报道,为增加住房公积金对新公民和年轻人缓解住房困难的支持,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最近发布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经济适用房租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放宽了提取条件。根据上海市关于经济适用房租赁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法规,经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经济适用房租赁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已按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符合连续三个月全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条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生效中提取,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经济适用房租金。
同时提高提取限额,为进一步缓解经济适用房租赁工人支付租金的经济压力,合格租赁工人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经济适用房租金,每个家庭(包括单身家庭)月提取金额不超过实际租金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4500元。
2021年11月,上海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本市经济适用房租赁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到申请经济适用房租赁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基本准入条件:一是在上海合法就业和在职工作;二是本市住房困难,原则上按照本市一定区域内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足15平方米确定。
经济适用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仍符合准入条件的,经重新审核后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退出机制应当结合单位和系统的住房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总年限,继续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管理政策执行。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一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坚持“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增加住房公积金对经济适用房租赁的支持,在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办理方式: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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