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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司注册大额垫资增资

【以案解法】以旧工厂土地和预期收入换取房地产公司预垫资

[案例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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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某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制药集团”或“制药公司”)响应政府“退市入园”政策,将市中心原厂迁至市开发区。2012年10月26日和2015年9月2日,一家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地产公司”)先后与制药集团签署了《制药公司新工厂建设项目BT合作协议》、《制药公司新工厂建设项目BT合作补充协议》,制药公司以旧工厂土地和预期收入换取房地产公司预付款,承担制药公司工业园区新工厂的土建工程。制药集团参股控股公司(以下简称“控股公司”),均为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的公司主体。房地产公司招标制药集团原厂土地,共同开发土地项目,取得双赢成果,邀请控股公司参与上述土地开发,在此基础上,房地产公司和控股公司于2015年10月13日签署了制药集团原厂土地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双方同意基于制药集团新厂土建工程1.2亿元,控股公司承担上述费用的30%(即3600万元)作为控股公司参与制药集团原厂地块开发项目的出资。根据协议,控股公司需要向制药集团支付2100万元(600万元,相当于2100万元)和1500万元现金。2015年10月31日,控股公司代表房地产公司及其三家自然人合伙人向制药集团支付2100万元,制药集团出具出资证明。由于控股公司资金短缺,2016年12月22日,房地产公司与控股公司签署《制药集团原厂土地合作补充备忘录》,将剩余1500万元延期至原厂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后15天内支付。同时,控股公司同意自2015年10月31日起,按年利率12%向房地产公司支付2100万元的资金占用费。

后来,由于政府政策的原因,房地产公司只支付了部分土地出让金,不愿意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因此,2018年6月,房地产公司向法院起诉制药集团,要求制药集团支付剩余土地出让金。同时,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理由是控股公司既未履行促进制药集团将原厂土地使用权证转让给房地产公司的合同义务,合同约定的投资资金也未支付。控股公司违约导致房地产公司的基本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请求解除2015年10月13日签订的《制药集团原厂土地合作协议》,并支付116万元逾期利息(以3600万元为基础,年利率为12%,从2015年11月1日暂算至2018年5月31日。后续利息计算至控股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后续利息计算至控股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法院受理后,将上述两起案件合并审理。制药公司和控股公司回应诉讼后,委托我们的律师代表上述两起案件作为诉讼代理人。

[代理意见]

律师代理控股公司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我们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是(1)房地产公司声称不能实现合作协议的目的,要求解除合同的条件是否成功;(2)房地产公司声称控股公司违约,即控股公司是否按照合作协议支付3600万元,首先是控股公司是否代表房地产公司向制药集团支付了2100万元的股权投资,其次是否应支付1500万元。

1、原被告双方于2015年10月13日签订的《制药公司原厂土地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真实、合法、有效。没有解除法律和协议的理由,应当继续履行。

(一)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真实、合法、有效。

房地产公司竞争制药公司原土地,共同开发土地项目,双赢结果邀请控股公司参与上述土地开发,在此基础上达成并签署上述合作协议,协议是双方的共同意图,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真实、合法、有效的规定。

(二)控股公司已按照合作协议的要求履行合同项下的义务。

合作协议签订生效后,控股公司按照合作协议积极履行协议项下的义务。根据相关银行流量和投资证明,可以看出控股公司已按照双方约定向房地产公司及其合伙人李、陆、黄支付2100万元,2015年10月31日已支付到位。备忘录中明确规定,剩余1500万元延期至“某市2013-15号地块”土地使用权证办理后15日内付清。

综上所述,控股公司已履行支付增资2100万元的义务,剩余1500万元尚未达到约定的支付条件。因此,房地产公司声称“合同约定的投资资金未支付”,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要求终止合同的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二、房地产公司主张控股公司无法律支持还款付息义务,违反协议约定。

房地产公司要求控股公司按照3600万元的基础承担偿还利息的义务,违反了基本事实。控股公司实际支付了2100万元的增资和占用资金,剩余的1500万元不需要支付,因为它还没有达到双方约定的支付条件。

首先,控股公司已经履行了支付义务,增资2100万元。

房地产公司索赔3600万元2100万元,根据合作协议,在房地产公司、控股公司和制药公司协商的基础上,作为制药公司的房地产公司,由控股公司支付房地产公司及其合伙人,已通过协议确定,制药公司出具收据作为其投资证明。在工商登记成为制药公司注册股东之前,制药公司应向房地产公司和房地产公司的合伙人支付资金占用费。

在上述投资关系中,房地产公司认为控股公司应交给房地产公司3600万元,因为房地产公司及其合伙人参与制药公司增资,通过协商,控股公司向制药公司支付2100万元,房地产公司及其合伙人获得制药公司600万股,即控股公司已履行2100万元的投资义务,没有偿还利息的义务。

控股公司已支付2100万元的占用资金。根据控股公司提交的占用资金利息支付凭证和《制药公司新厂建设项目BT合作补充协议备忘录》,制药公司按照约定补偿了房地产公司及其合伙人李、陆、黄占用资金,因此控股公司无违约行为。房地产公司要求控股公司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法律上没有证据。

其次,控股公司目前不需要支付剩余1500万元的出资。

在如何处理1500万元的投资义务方案中,房地产公司及其合伙人和控股公司签署的备忘录明确规定,上述资金的前提是控股公司有义务支付上述资金。

目前控股公司不需要支付土地使用权证,因为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办理。

【判决结果】

一家房地产公司撤诉。

【裁判文件】

2018年6月21日,原告某房地产公司起诉被告某控股公司合资开发房地产纠纷。2019年3月20日,原告某房地产公司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

法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的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依法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允许房地产公司撤诉。

[案例分析]

被告的控股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本案涉及终止合同的条件。合同终止条件分为法定终止条件和约定的终止条件。在本案中,原告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要求终止合同属于法定终止。在这种情况下,控股公司的合同义务是代表房地产公司及其合伙人向制药集团支付相应的增资,房地产公司反复不承认,但控股公司作为被告支付增资事实提供了所有相关证据,房地产公司没有出示任何证据证明控股公司的交付行为已经履行,只是简单地认为上述投资者在工商登记中没有作为股东变更登记,忽略了股份有限公司的性质,即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可以记录在股东名单中,工商变更登记不是股东变更的必要条件。因此,控股公司履行了合同的法律和约定义务。因此,控股公司履行了合同的法律和约定义务。在本案中,控股公司已完全履行了合同义务,没有违约,因此终止合同的条件没有实现。

[结论及建议]

在这种情况下,制药集团是一家上市公司,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能获得额外的股份。这也是房地产公司、制药集团和控股公司的共识,并签署了相关协议,并实际履行。业绩表明,房地产公司及其合伙人已接受控股公司所有资金占用费的支付,并开具了收据。由于双方在自愿合法的情况下签订了相关协议,因此应遵循诚信原则,尊重事实,尊重双方的协议。

建议专业法律人员在今后签订合同时,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合同项目性质、行业经营规定,仔细审查合同目标、条款内容、法律术语、履行条件、是否登记等相关事项。

相关法律知识:

诉讼时效计算分类

1、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2、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而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3、继承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两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计算。但自继承之日起20年以上的,不得提起诉讼。

4、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犯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的行为之日起计算,但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限不包括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同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时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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