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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工程垫资带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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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垫资处理规则

【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垫资处理规则

【实践精要】

建筑市场预付款较为普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预付款。承包人不承认预付款有效的,不利于保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由于人民法院认定预付款违法,预付款利息被没收,实际上存在大量伪装预付款,如承包商与发包人签订虚假房屋销售合同、合作房屋建设合同、委托贷款合同等,因为当事人的真实意义是预付款而不是其他合同,房屋销售合同简单、粗糙、漏洞;诉讼中有两种不同性质的合同,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各执一词,给人民法院带来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往往给承包商带来不利后果。

为此,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关于审理建设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确立了下列判决规则。当事人对预付款和预付款利息达成协议。承包人要求按照约定返还预付款及其利息的,应当予以支持,但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类似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当前资金没有约定的,按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预付款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要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从而确立了有效处理垫资合同的原则。根据本规定,当事人对垫资利息计算标准的约定不得超过国家法定基准利率;超过的,不得保护超出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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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则在实践中的应用需要注意不同案件的具体处理。对于未受保护且实际履行的合同,双方签订相关预付款合同后,施工单位未进入施工现场或仅办理开工手续,双方发生冲突。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首先确定了合同的效力。如果合同中的无效原因可以消除,合同的有效性可以纠正,双方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共识,法院可以要求双方变更或修改原合同,使合同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如果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可能性,法院可以在实际履行前审查双方的投资,一般建设单位将提出开工程序、合同验证等费用;施工单位进入或进入前的准备费用,上述费用可按无效合同的过错原则承担。

对于已履行的合同,这里所谓的“履行”主要是指施工单位承担的项目已完成,施工单位拒绝履行验收或验收后拒绝结算义务的阶段。对工程本身而言,往往具备投入正常使用的条件,同时,建设单位要想获得工程,也应以支付建设单位工程款为前提。因此,双方履行的合同解决应集中在项目资金的结算上。工程结算可以主要按照原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进行,并结合法定标准进行。垫资问题主要按合同约定处理。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预付款应作为项目欠款处理。对于部分履行的合同,如果合同有效继续履行或终止,预付款问题应从合同中约定;如果合同被确认为无效,预付款问题也应按无效处理。预付款资金应作为返还生产的内容,利息可作为无效合同的损失,并按过错原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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