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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普陀区车辆二次抵押贷款——车抵押

上海车辆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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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手续简单,周转速度快:最快可以达到1小时放款;

(二)利率较高,适合短期周转:要高于同期银行贷款,适合短期资金周转;

(三)息费计算灵活,可按天计息;

(四)息费比较灵活,可以按照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

上海一男子遇到套路贷款:3万贷款滚到600万,被迫卖房还债。

资料来源:澎湃新闻钱沛鑫

“常规贷款”是一种新型的犯罪方式,是指犯罪分子以贷款的名义给受害者。常见技巧包括:以非正式的“小额贷款公司”吸引业务;制造银行流量痕迹;单方面肆意认定受害人违约,要求偿还“虚假高额贷款”;恶意高贷款金额;软硬兼施“索债”等,最终导致其“破产”。作为一名从业多年的法律专业人士,笔者近年来接触到越来越多的“常规贷款”案件。难以置信的案件背后是以贷款名义非法牟利的骗局。

案情回顾

王(化名)是上海人。他是家里唯一的孩子,父母很爱他。他在上海有两套房。他原本是一个富裕的三口之家,但他因为“常规贷款”而失去了财富和痛苦。

故事必须从三年前开始。2015年,王向“常规贷款”平台借款,月利息15%,因资金周转需求3万元。虽然王不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偿还本息,但当“常规贷款”公司通过各种手段调查王的真实情况,得知王在上海长宁区有房地产,父母在上海普陀区有另一处房地产,不急于催促王还款,反复推荐王相关高利贷公司借款,制造银行流动痕迹,使其债务升级。

2016年,当3万元债务升级到600多万元的惊人数额时,“常规贷款”公司露出了凶猛的面孔,利用各种威胁、恐吓手段,向王强迫债务,指示他以上海市长宁区的名义出售债务,并指示他与父母共享上海普陀区的另一处财产抵押贷款偿还债务。起初,王不同意,但“常规贷款”公司聚集黑社会人员通过提醒王父母过马路要小心,现在有很多道路杀手;多次暗示知道王父母的住所和其他方式让王难以忍受,仍然不能得到王合作,开始通过电话骚扰,去王公司和其他手段骚扰。王终于在压力下妥协了。他接受了“常规贷款”公司为王制造的假父母。假父母出具相关手续处罚王的财产,并联系山西省公证处工作人员对假父母的手续进行公证,并出具相关公证书。当时王某名下有长宁区房产,婚前买不到第二套,于是“套路贷款公司”为王某找到了一个好看的对象(假妻子)。王欣然与他一起到民政局办理了婚姻登记,实现了普陀区与父母共享住房,在真正父母不知情的情况下非法转让给自己的名字,为贷款偿还债务的目的做出了完美的铺垫。成功制造了“假父母、假妻子、假公证”的“三假”房地产转让案。房地产登记局将房地产转让给王某名下后,王某以取得的新房地产证成功抵押贷款400多万元偿还债务。随后,“常规贷款”公司让王与结婚后不久的“妻子”离婚。

由于新贷款到期无法偿还,王的贷款机构开始催促偿还贷款,王的父母经常发现收集短信,这意识到他的房子已经转移到抵押贷款。这对老夫妇觉得问题很严重,所以他们来到律师事务所向我寻求法律帮助。在我的帮助下,这对老夫妇作为原告,于2017年向上海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提出房地产转让登记无效,撤销房屋转让登记及其相关产权证书,并将产权恢复到原告名下。

律师意见

鉴于本案所诉产权转让登记的行政行为缺乏合法有效的事实依据,应当依法撤销,恢复原状。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是评价行政行为效力的依据。根据本法第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依据。在这种情况下,被告处理房屋产权变更,而不是根据原告本人的真实意图,没有合法的事实依据。被告强调,当时有公证书。鉴于发现公证书不合法,已被原机关撤销,因此房地产转让行为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其行为不合法,不受法律保护。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六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鉴于其房地产转让行为缺乏原告授权转让的合法有效的事实依据,其行政行为不合法。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对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行政行为的证据和规范性文件。被告提供的行政行为的依据是非法公证书,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原告授权产权变更具有真实意义。因此,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上海市普陀区车辆二次抵押贷款

最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告可以再次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决定确认违法行为,但不予撤销

(2)行政行为应当依法撤销,但撤销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2)行政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没有实际影响。与本案相比,被告对产权变更登记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不足。依法撤销原行政行为,立即恢复原状。同时,撤销行政行为不会对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如果原行政行为不被撤销,将对原告的权利产生实体影响。因此,所诉行政行为应当依法撤销,原告的产权应当以原告的名义恢复。

法院判决

最后,上海法院认为律师的意见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违反客观事实,非当事人的真实意图,房地产转让登记行政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应当纠正,房地产登记局出具的房地产产权证书被判处撤销。本案仍在上诉期内,各方是否上诉尚不确定。

律师提醒

急需资金,谨防“常规贷款”。“常规贷款”是一个穿着金融工具的骗局。虽然目前我国刑法打击和部门监管齐下,但在现实生活中往往难以防范。

别注意:

1、理性消费,向正规机构借款;

2、在网上查询相关公司信息,看是否正规;

3、签订合同时要小心:警惕现金“折扣”、高额罚息、利滚利等霸王条款,避免贷款“滚雪球”式发展。(注:文中当事人是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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