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提取上海公积金知识问题解答|上海公积金如何缴存、提取、贷款,三个管理办法征求社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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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 2023年10月28日 预览 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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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积金如何存款、提取、贷款,三种管理措施征求社会意见

如何缴纳和提取上海住房公积金,如何申请和使用个人住房贷款?

2月7日,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记者从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获悉,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正在制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自2017年2月6日至3月6日起,上述三项措施(征求意见稿)向公众征求意见。

存款:单位提供的虚假材料将纳入征信系统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由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和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组成。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住房公积金月存款金额的上限原则上乘以上一年度上海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分别乘以当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比例的总和。住房公积金月存款金额的下限原则上乘以上一年度本市职工的最低工资,分别乘以本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比例的总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由本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扣除。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纳、少缴或者多缴。单位少缴或者拖欠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并将未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缴纳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利息计算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上海公积金中心应加强对单位住房公积金存款的监督检查。单位不依法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登记,或者不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逾期不缴纳住房公积金或者少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市公积金中心依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等规定予以处理。

单位在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业务时,应当提供真实、合法、准确的相关证明材料。单位提供虚假材料的,上海公积金中心应当向公众披露单位的相关信息,并将其纳入信用调查制度;协助欺诈的机构和人员移送司法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提取:公积金提取将在3年内取消提取和贷款资格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草案),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提取账户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房;

(二)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房建设、翻建、大修;

(三)偿还拥有所有权的住房贷款本息;

(四)本市房屋依法无房租用自住的;

(五)支付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房物业服务费;

(六)家庭生活困难用于支付房租、售后公房物业维修费等住房消费费用;

(七)退休、退休;

(八)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出境定居;

(十)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由职工的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申请);

(十一)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办法还明确规定,职工有未结算住房公积金债务的,除偿还所有权住房贷款本息外,不得办理其他提取业务。职工同时有未结算住房公积金债务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偿还住房公积金债务。员工符合多项提取业务的,只能在同一时间内选择提取业务。

此外,提取限额由上海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市职工收入和住宅市场价格等因素及时确定并向公众公布。市公积金中心应积极创造促进网上提取业务的条件,为员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提供简单高效的服务。

本办法还明确规定,职工非法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的,上海公积金中心应当责令职工限期退还违法提款金额,并处违法提款金额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同时,取消职工3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资格,可以根据情况通知工作单位,依法将住房公积金信息纳入信用调查系统。

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限制贷款次数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积金贷款对象为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

借款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规定的条件;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已支付不低于规定比例的首付资金;

(4)目前,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纳已达到规定期限,且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协议(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款协议、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协议和其他住房消费提取协议);

(五)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还款意愿;

(6)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借款人家庭未偿还住房公积金债务或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债务;

(7)本市房屋的所有人必须购买、建造、改造、大修,并能提供购买、建造、改造、大修的相关合同或证明文件、身份证明、首付证明和其他符合规定的材料;贷款用于购买房屋的,购买的房屋必须为本市拥有所有权的自住房;

(八)能够提供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担保方式;

(九)符合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积金贷款支持在本市购买第一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上海公积金中心不得向购买第三套或以上住房的职工家庭发放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均实行贷款次数限制。贷款次数限制规则由市公积金中心制定,经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其他省市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上海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本人、配偶、共同借款人不得在本市使用公积金贷款,未在缴存地使用公积金贷款或只有一次公积金贷款记录,贷款已还清。同时,他们购买的自住住房是本市的第一套住房。

贷款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1)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调查中心个人信用报告中的信用交易行为尚未逾期归还;

(二)近五年有连续6期(含)以上或累计超过12期(含)的逾期记录;

(三)存在提供虚假信息、虚假承诺等情况;

(4)近五年被认定为非法提取他人或其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或通过虚假购房交易、提供虚假材料等欺诈手段申请公积金贷款的;

(5)还有其他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安全的情况。

上海公积金中心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但最长不超过30年,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后5年。个人存款人和其他省市住房公积金职工在本市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在贷款偿还方面,借款人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还款计划和还款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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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以内的,实行到期还本付息一次,利随本清;

(二)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或等额本金还款法归还贷款本息;

(三)市公积金中心认可的其他还款方式。

借款人可以根据贷款合同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贷款本息。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的,应当按照贷款合同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罚息和复利。借款人除用自有资金偿还贷款本息外,还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纯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贴息贷款和商业个人住房贷款。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海市公积金中心可按规定追究责任:

(一)借款人通过欺骗、违规等手段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贷款;

(二)借款人挪用贷款,改变贷款用途;

(三)个人存款人取得公积金贷款后,不再按约定履行存款义务;

(四)违反本办法或者贷款合同约定的其他行为。

借款人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上海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法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处置方式:

(一)限期纠正违规行为;

(二)提前收回所有贷款,处置抵押物或者质押物;

(3)将员工的不良记录记录在公积金监管系统中,并提交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调查系统等公认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四)取消职工自违规认定之日起5年的公积金贷款资格;

(五)按照《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规定》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

(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按借款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或其他协议追究责任;

(八)经市公积金管委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表示,欢迎市民和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可登录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网(网站:www.shgjj.com)查阅办法详情,将书面意见直接发送至上海市金陵东路569号16楼1606室,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政策法规处,邮编:200021;您还可以将电子邮件发送到shgjzqyj@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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