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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权”在2021年上海房地产登记中登记、变更、注销

从上海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网站了解到,《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技术规定(草案)》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公告正在公布中:
上海市规划与自然资源局网站截屏
其中有2021年流行的“居住权”登记。我们来看看具体操作。
首次登记
1:(首次以合同形式设立居住权登记)
申请人以合同形式首次登记居住权的,应当是设立居住权合同的双方,其中一方是房地产登记簿中记载的全部权利人。
下列文件应提交登记中心: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记录居住用途的房地产权证(原件)
(四)居住权合同(原件)
2:首次以遗嘱形式设立居住权登记
居住权是通过遗嘱设立的
第一次申请遗嘱设立居住权的,申请人为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共有房屋的,申请人还应当包括房地产登记簿中记载的其他共有人。
下列文件应提交登记中心: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记录居住用途的房地产权证(原件);
(四)有效遗嘱(原件);
(五)遗嘱人死亡证明(复印件)。
设立遗赠居住权的,申请人还应当召集全体继承人到场确认。
因继承、遗赠已办理转让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遗嘱设立的居住权人和现有房地产登记簿中记载的全体权利人,无需提交房地产证明和遗嘱人的死亡证明。
3:因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件设立居住权的首次登记
图片来自网络
因人民法院有效法律文件首次申请居住权的,申请人应当是有效法律文件等文件确定的享有居住权的当事人。
下列文件应提交登记中心: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人民法院有法律效力的判决、调解等文件(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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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
(房地产登记簿中有抵押记载的房地产申请居住权登记的特殊规定)申请居住权登记的房地产有抵押记载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抵押权人同意的书面材料。
首次登记居住权批准的条件
首次登记居住权
居住权变更登记
居住权人姓名变更登记登记登记
因登记居住权人姓名变更申请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房地产登记簿上记载的居住权人。
下列文件应提交登记中心: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登记证(原件);
(四)变更居住权人姓名的证明文件(原件);
因居住权合同变更而变更登记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申请居住权变更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居住权变更协议的双方,其中一方是房地产登记簿中记载的全部权利人:
(一)生活条件和要求发生变化;
(二)居住权期限变更;
(三)增加或减少居住权人;
(四)居住权变更的其他情形。
下列文件应提交登记中心:
(一)《上海市房地产登记申请书》(原件);
(二)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房地产登记证(原件);
居住权审批变更登记条件、审核期限
注销居住权登记
因居住权人死亡注销登记
居住权人放弃居住权
注销居住权登记的条件、审查期限
首次申请居住权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房地产发生居住权登记冲突的,应当认定申请登记事项与房地产登记簿的记录存在冲突:
(一)有他人预告登记的;
(二)有查封登记的;
(三)有异议登记的;
(四)有居住权登记的。
上述关于上海房地产居住权的登记、变更和注销仅供参考。信息内容来自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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