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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白交钱!如何提取公积金?你需要什么材料?快看
在这个富裕的城市里,
很多人担心公积金~
还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
那么公积金应该怎么提取呢?
需要什么材料?条件是什么?
今天小编就给大家讲讲
公积金提取问题~
提取条件
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条件
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委托。
购买经济适用房提取条件
1.购买本市经济适用房的个人及其配偶、直系血亲、同户成员,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委托的。
2.购买经济适用房贷款前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共同提取人仅限于经济适用房产权人的配偶、直系血亲或同户成员中的共同借款人。
提取租金的条件
上海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租赁费用实施办法
1.承租本市廉租房;
2.承租政府认定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指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月租金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
3.承租本市商品房,月租金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住房公积金委托,可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或同一家庭直系血亲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支付住房租赁费用。
4、住房贷款人及其配偶或直系血亲未使用住房公积金提前结清贷款,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住房公积金委托退还住房贷款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提取材料
购房材料
1、本市购房提取材料:提取原因证明材料、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1)提供本人办理的身份证;
(2)委托办理:
①受托人是客户的配偶或直系血缘亲属,需要提供客户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户籍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以证明客户与受托人的关系材料和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非客户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受托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应当提供经济适用房预售(出售)销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20%的购房发票、提取人与业主的关系证明;
(2)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款的,提供经济适用房预售(出售)合同、不低于购房总价20%的购房发票、提取人与业主的关系证明;
(三)取得经济适用房产权证的,应当提供经济适用房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有效)、经济适用房预售合同、购房全额发票、提取人与业主关系证明。
3、其它证明材料
提取人取得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由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单位出具。;
(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
(3)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由自愿存款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自愿缴存户申请提取审核单》。
提取异地购房所需材料:提取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上海户籍职工需提供社会保障卡)(公共住房销售合同)、购房发票(个人购房支付凭证)、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提取人与买受人的关系证明。
(一)先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提取申请。
(2)提取证明应当携带所有材料到上海各区建行支行公积金业务柜台办理提取业务。
注:购买二手房的人可以使用契税完税凭证代替购买发票。
温馨提示:根据上海目前的公积金提取政策,如果您购买外国自住产权房,个人公积金账户余额可在房屋产权证书颁发之日起半年(六个月)内提取一次(一套房屋只能提取一次)。提取金额为个人房地产证书颁发当月公积金账户余额,总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租房材料
1、租赁提取材料、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一)本人办理的提供身份证;
(2)委托办理:
①受托人是客户的配偶或直系血缘亲属,需要提供客户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户籍簿或结婚证、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以证明客户与受托人的关系材料和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②非客户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受托人应当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三)需要提取配偶或者同户直系血亲的住房公积金的,还应当提供结婚证、户口簿或者能够证明彼此关系的证明材料。
2、提取原因证明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提供区(县)廉租房管理部门出具的配租通知或廉租房租金补贴协议、廉租房租赁合同;
(2)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房等经济适用房的经济适用房租赁住房,月租赁费用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市、区(县)住房安全部门认可的租赁审批文件、住房租赁合同、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相关单位租赁补贴证明;
(3)租赁本市商品房,月租金超过家庭月工资收入规定比例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有效房屋租赁支付凭证、家庭月工资收入证明。
3、其它证明材料
提取人取得下列证明材料时,应当向有关单位或者部门提供上述身份证明材料和提取原因证明材料。
(1)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由住房公积金账户提供单位出具。;
(2)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在“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集中封存专户”出具的《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审核表》。
提取流程
职工申请提取时,应当携带有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审核后,单位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管理封存的职工应先到市公积金中心事务受理办公室或各区县公积金应用中心事务受理网点进行审核,事务办公室或事务受理网点为职工出具《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和《上海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将相关证明材料带到建行指定网点进行提取审核。
提取额度
住房公积金缴纳人在下列情况下可全额提取住房公积金:
1、退休或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个人。
2、死亡、被宣告死亡、未提取住房公积金返还住房贷款委托的,其合法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死者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3、户籍迁出本市,不提取住房公积金返还住房贷款委托。
4、出境定居,不提取住房公积金返还住房贷款委托。
5、非上海职工劳动关系迁出本市,未提取住房公积金返还住房贷款委托(可转移到其他省市)
住房公积金条件可部分提取:
1、购买所有权自住住房提取的住房公积金金额为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截至房地产证发证之日,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2、在颁发产权证书之前,已提取住房公积金申请经济适用房。取得产权证书后,可以办理提取手续。最高提取金额不得超过扣除产权证书前已提取的部分金额。
提取时间
1、租房提取期限: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的,应当在租赁合同生效后至合同终止后半年内提出申请。职工可以每季度申请一次或每季度申请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超过12个月)。
2、购买拥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提取期限:
(1)购买商品房和二手房,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全额发票(购买二手房不能提供发票的,需提供契税完税证明)、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买受人的关系证明;
(2)购买公共住房并支付房款的,应当提供公共住房销售合同、购买全额发票、购买房屋的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买受人的关系证明;
(3)购买公共住房直接使用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款的,应当提供公共住房销售合同和个人购房付款凭证(一式五联未加盖中国建设银行业务章或现金收据章)、提取人与买受人的关系证明;
(4)房屋拆迁安置协议、超出安置费用的发票或收据(安置费直接扣除房屋费用的,由拆迁单位提供书面证明)、房地产权证(发证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取人与产权人的关系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