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叮咚全资子公司上海被罚 销售手撕鸡大肠菌群超标
中国经济网北京7月31日电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近日公布的政治处罚决定(上海市监浦处)〔2023〕根据15202301330号),上海柿顺物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被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0.169500万元违法所得,罚款5.00万元。2023年7月12日,处罚决定日期。
本案按售价计算,价值4470元。到案发时,150盒不合格的“山林招牌手撕鸡”已按29.80元/盒的零售价出售,违法所得1695元。
上海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裁定,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规定,构成禁止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上海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从轻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695元;罚款5万元。
中国经济网记者通过天眼查询发现,上海柿顺物流有限公司是上海一百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上海一百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是dingdongfresh(HongKong)Limited全资子公司。
根据官网,丁咚买菜隶属于上海一百米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5月;2021年6月,丁咚买菜正式登陆纽约证券交易所(NYSE),“股票代码”DDL”。
中国经济网记者就此事核实丁咚买菜,客服表示已将情况反馈给相关部门,尚未收到任何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1)以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类健康的食品,或以回收食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2)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
(三)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超过保质期;
(四)使用食品添加剂超范围、超限量的食品;
(五)专为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提供的主辅食品,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六)食品和食品添加剂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或感官特征异常;
(七)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产品死亡、毒死或死因不明;
(八)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肉类产品;
(九)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标明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十一)无标签预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十二)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
(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可以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万元以上的,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1)生产经营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致病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和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范围和限制;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或感官特征异常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五)生产经营标明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六)未按规定注册的保健食品、特殊医疗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奶粉,或者未按照注册产品配方、生产工艺等技术要求组织生产经营;
(七)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奶粉,或同一企业以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婴幼儿配方奶粉;
(八)未通过安全评估,使用新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生产新的食品添加剂品种;
(九)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后,仍拒绝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除前款、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依照前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对未通过安全评估或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上海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政治处罚决定
沪市监浦处〔2023〕152023001330号

当事人:上海柿顺物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名称:营业执照名称:
91310115MA1HAUWX4P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仁安路39号,繁昌路56号2层
法定代表人:赵军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4月4日从正味坊(上海)食品有限公司购买了同批次“山林招牌手撕鸡”150盒,规格为250克/盒,当日以29.80元/盒的价格出售。
2023年4月4日,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的上述食品进行抽样,并委托广州检测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进行检验。根据检验机构4月18日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HS300198),检验结论为“大肠菌群、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2726-2016年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熟肉制品要求”,结论不合格。”。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未申请复检。
本案按售价计算,价值4470元。到案发时,150盒不合格的“山林招牌手撕鸡”已按29.80元/盒的零售价出售,违法所得1695元。
以上事实包括营业执照、食品营业执照、委托代理人查询记录、采购合同、采购记录、检测报告、情况说明等证据。
2023年6月25日,本局将沪市监浦送达当事人〔2023〕152023001330号《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陈述或者辩护,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当事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构成禁止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没收用于非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价值不足一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价值一万元以上的,处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从轻处罚如下:
一、没收违法所得1695元;
二、罚款5万元。
现要求当事人:
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5万元、违法所得1000元交给本市工商银行或建设银行的具体收款机构。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款的规定,本局每天可以处以罚款金额的3%。
当事人不服本决定的,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浦东新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法院起诉,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海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0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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