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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布了公积金支付租金细则 每月最多提取2000元
中国证券网讯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发布《<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操作规则(试行)的通知。新的提取公积金支付租金操作规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单次申请在一年内有效。经市中心自动批准后,每季度直接转入银行卡。最高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简化了无房提取申请材料。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条件的通知>

通知全文
沪公积金〔2015〕31号
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区(县)管理部及相关部门:
现印发《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条件的通知》操作规则(试行),请遵守。
2015年4月24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条件的通知》的操作规则(试行)
为落实《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条件的通知》(沪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5〕3号),制定本操作规则。
一、提取对象及条件
如果员工(以下简称申请人)租赁住房符合下列条件,他们可以申请提取其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的存款余额,以支付住房租赁费:
(一)申请人连续三个月在本市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的;
(3)申请人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住房公积金退还住房贷款委托;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有关房屋租赁规定。
上述第(2)项“租赁住房”是指政府认可的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原租赁住房和原公共租赁住房)或本市其他住房(包括商品房、公共住房、售后公共住房、单位提供的住房等)。
申请人配偶参与提取的,还应当符合《关于进一步放宽本市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条件的通知》和本操作规则中申请人的有关规定。
二、提取金额
(1)在本市租赁公共租赁住房的,每个家庭的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月的实际租金支出,也不得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余额必须保留1分以上);
(2)承租本市其他房屋的,每户每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月实际租金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2000元,不得超过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余额必须保留1分以上);
(三)单次提取金额不超过三个月的提取限额。
三、申请材料
(一)个人办理资料
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
3、本市银行借记卡以申请人名义;
4、《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申请表》(个人版)(见附件一);
5、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
(1)原廉租房:①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分配方式还应提供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房租金补贴协议)、②租金缴纳证明;
(2)原公共租赁住房:①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②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
6、承租本市其他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3)或有效无房证明。
(二)单位集中办理资料
单位提供集体宿舍、人才公寓等住房或者无房职工委托单位办理提取手续的,单位可以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单位为职工办理提取手续的,应当持下列材料(原件、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办理资格申请材料
(一)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住房租赁费用单位初审资格申请表》(见附件4);
(二)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三)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员身份证。
2、集中办理提取申请材料
单位除对职工申请材料(见本操作细则第三条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保留复印件外,还应汇总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的《单位集中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明细表》及其相应的电子文件(见附件五);
(2)《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申请表(单位版)》(见附件二)由单位职工本人填写并签字。
四、提取时间和方法
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应当在房屋租赁期内提出,不得超过房屋租赁终止后六个月内。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应当转让。
五、提取过程
(一)个人办理流程
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区、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核实申请人的住房持有情况。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核实申请人住房持有所需的时间),根据系统审计结果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它有效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提取申请经审核批准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验收的,第一笔提取资金自动从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借记卡账户;每月下半月完成验收的,第一笔提取资金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借记卡账户。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期(最长一年)内,市公积金中心每三个月自动审核批准后,三个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将在月底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借记卡账户。
(2)提取转账启动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的,暂停提取转账,下个月区、县管理部门通过系统自动启动补充提取。如果补充提取成功,提取转账将正常进行;如果余额仍然不足,下个月区、县管理部将通过系统自动启动补充提取。再次补充提取余额仍不足的,提取转账终止。申请人仍需办理提取手续的,应当重新向区、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发生以下情况的提取转账终止:
①申请人在申请期结束后未向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的;
②申请人不再符合提取条件;
③连续两次补充提取失败的申请人。
4、申请人未通过提取申请的,区、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审核的原因。申请人对房地产信息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区、县管理部门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对审查结果仍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行提供有效的无房证明。
(二)单位集中办理流程
单位为职工集中办理提取手续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申请资格:
1、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区、县管理部门提出初审资格申请,并按照规定提供有关申请材料。
2、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理。对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单位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单位取得初审资格后,应当在批准期内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1、单位除对职工申请材料(见本操作规则第三条申请材料-个人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保留复印件外,还应向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区、县管理部门提出集中提取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单位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核实单位职工的住房持有情况。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核实申请人住房持有所需的时间),根据系统审计结果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单位经理。对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要求单位进一步提供其它有效的证明材料。区、县管理部应当定期抽查单位留存的职工申请材料,区、县管理部应当取消抽查不合格单位的初审资格。
3、经审核通过的单位提取申请:
(1)每月上半月完成验收的,第一笔提取资金自动从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每月下半月完成验收的,第一笔提取资金在下月底前自动转入本市银行借记卡账户。在单位职工申请提取期(最长一年)内,市公积金中心每三个月自动审核批准后,三个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将在月底前自动转入单位职工指定的银行借记卡账户。
(2)提取转账启动时,单位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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