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正规银行机构放款——上海贷款
电话微信: 13501647909 ,欢迎咨询上海浦东新区拍拍贷贷款案例,当天放款,[公积金贷最低2.55%额度300万-1000万|公积金提取],[法人贷年化3.8%额度最高1000万],[企业贷贷5%最高1000万],[房产抵押贷最低3%],[大额垫资万6元每天],[车抵GPS或不押车]
好险!清新女子遇到“贷款诈骗”,民警及时上门劝阻...
当你急需钱时,你突然接到一个电话,声称是银行或贷款平台的工作人员,告诉你你可以帮助你处理贷款。此时,一定要保持清醒
提高警惕,谨防是骗子设下的陷阱。
最近,由于家庭收入尴尬,新鲜人迫切需要偿还汽车贷款和抵押贷款。他们相信自己是贷款公司的工作人员,下载了“拍卖贷款”APP进行贷款。幸运的是,新鲜的警察及时劝阻,有效地保护了人们的钱袋。
案例回顾
近日,龙颈镇某村村民梁女士因家庭收入窘迫,没钱还车贷房贷时,接到贷款公司工作人员自称的电话。因为急着用钱,她加了贷款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
骗子在微信聊天中逐步诱导梁女士通过网站链接下载“拍拍贷款”应用程序进行贷款,让梁女士慢慢放下警惕,并根据对方的提示在手机上办理贷款。
由于申请的5万元贷款无法提取现金,对方要求梁女士先支付895元的手续费。由于梁女士的手机没有网上银行,她在与平台交谈时被清远市公安局清新分局反欺诈中心发现,并要求梁女士立即到南冲派出所核实是否被欺诈。
警方通过查看梁女士的手机聊天记录,判断网上贷款是网络电信欺诈。警方耐心细致地向梁女士解释了各种电信网络欺诈手段的特点,并指导梁女士安装了“国家反欺诈中心”APP。
通过南冲派出所警方的及时劝阻,梁女士可以避免财产损失。在此,小边提醒公众朋友,需要贷款应选择银行等正式金融机构,所有正式单位,不会在贷款前以任何名义提前收取费用,接到欺诈电话必须不听、不接、不相信、不转账。
如遇网贷诈骗,请立即报警求助。
清新区融媒体中心
编辑:袁子婷
“陌陌”一线牵引,信用卡被侵占,即使骗了感情,也骗了钱。怎么判断?

文|法内之地
文章从法内地头条开始
引言
信用卡的出现给人们带来了一种新的支付方式。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比信用卡支付更方便的支付方式也应运而生。近年来,支付宝等新支付平台的出现逐渐被新的“代码扫描”支付方式所取代,新支付平台侵犯财产犯罪的案件越来越复杂。范盗窃案是此类案件的典型案例。本案涉及使用信用卡、支付宝、绑定银行卡、使用他人身份信息进行贷款和取款。在这些犯罪行为中,每种犯罪行为的定性在实践中都有不同的定罪判决,研究这种新的支付平台犯罪行为的定性具有一定的价值。
案件概述
袁某某,男,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为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住山西省阳泉市。2014年7月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5年8月5日刑满释放。
2016年5月,李某某(原名范某某,以下简称范某某)通过“陌陌”认识了受害者张某某。范某某告诉张某某,他家在广州开珠宝店,在香榭丽舍大街有房子。随后,范某某于2016年6月开始与张某某交往。在双方沟通期间,范经常使用张的手机。后来,他把张的手机卡放在手机上。同年7月,范开始使用张的手机卡。由于双方处于恋爱期,张某某在手机卡被拿走使用后也没有发现任何异常。张的手机卡绑定了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光大卡、交通银行卡、上海浦东发展银行卡、中国建设银行卡等银行卡,这些银行卡开通了网上银行,范也从其他方面了解了张银行卡网上银行的支付密码。
2016年8月底,张某某无法联系范某某,张某某在移动自助机支付时帮助他找到了范某某的真实姓名。
随后,2016年9月,张某去营业厅补手机卡,去银行补信用卡,发现自己已经负债累累。2016年7月12日,被告袁某利用被害人张某的手机卡和被害人信用卡的保管机会,利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透支2000元;2016年7月18日,使用交通银行信用卡透支1.1万元。
2016年8月15日、8月16日,被告袁某使用受害人的中国银行借记卡,以受害人的名义贷款1000元(900元现金支付,90元转入牡丹卡)、7930元(转牡丹卡)占自己的;2016年8月10日,被害人张某某农业银行卡被用于转账,余额为3000元(含619.64元消费和2300元现金支付)。被告袁某私下将受害人支付宝13114元转入支付宝消费。在13114元中,被告以受害人的名义向蚂蚁借款10864元,向招联金融借款1000元,其余为受害人。范某某用张某某身份证从“拍拍贷”贷款8500元,至今连本带息9483.7元。”
招联金融和“荣360”网贷公司发短信催款。通过联系客服了解到,招联金融是支付宝的一项业务,贷款1000元(以其名义);李某通过“荣360”旗下的“月光足”贷款1000元,转入中行卡。
范某还在淘宝上用自己的钱买了一辆摩托车和摩托车配件,分别花了1880元和500元。八月,范某某还私下使用了张某某的身份证,张某某也不知道该怎么办。与李某某交往时,他给他买了小礼物,或请他吃饭,去他家时也买了些东西,但没有给他现金,总共不超过2000元。2016年10月19日,张某某因涉嫌盗窃被阳泉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日被捕。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盗窃罪名向阳泉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案件评析
关于信用卡本身的犯罪,有几种不同的认定观点,如盗窃、欺诈和信用卡欺诈。取得信用卡时,可能会有不同的财产犯罪行为。取得信用卡后,对于谁使用信用卡,也会有不同的定罪。在理论上,主要区分对人或机器的使用。由于机器不能成为诈骗罪的犯罪对象,除法律特别规定外,取得信用卡后使用机器一般被定义为盗窃罪。使用人有可能被定性为欺诈或信用卡欺诈。范某某以代为保管的方式取得受害人张某某的信用卡后,通过不同的方式实现了信用卡资金的转移或消费。由于一、二审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存在较大争议。因此,笔者认为,范某某对张某某信用卡本身犯罪行为的定性争议可以作为本案争议的焦点。
改变消费观念,促进更多人选择贷款消费。因此,出现了许多小额贷款和网上贷款公司。贷款行为比比皆是,甚至在早期也出现了“裸贷”现象。随着这些贷款公司的出现,贷款公司未能形成良好的管理模式,贷款公司成为犯罪频发的地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信息泄露现象越来越严重。人们会在不知不觉中接到很多销售、诈骗电话。信息泄露后,利用他人信息贷款的案例越来越多。
在这种情况下,范某利用受害人张某的身份信息进行贷款,即利用他人信息进行贷款侵权案件。这种类似的案件经常出现在刑法实践中,这种案件的定性鉴定是不同的。主要认定为欺诈、贷款欺诈、盗窃、信用卡欺诈、合同欺诈等犯罪。因此,解决这类案件的理论纠纷是促进司法公正的唯一途径。在这种情况下,范某某利用他人信息进行贷款,一、二审有不同的定性,也值得探讨和解决。
通过对案件的了解,我们会发现范某某在获得张某某信用卡时,使用了代为保管的手段,即陪同张某某办理信用卡时,要求帮助他保管信用卡,然后占有使用。刑法占有要求主观上有占有意识,客观上有占有行为,两者需要统一。本案范某某占有张某某的信用卡行为符合刑法关于占有的规定。这种行为是盗窃或侵占,需要根据刑法规定区分盗窃和侵占。
《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非法占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产,拒不退还的,可以表述为将他人拥有的财产全部归自己所有。《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的行为结构是通过和平手段将他人占有的财产转让给自己。
笔者认为,两种犯罪的关键区别在于谁在占有财产。如果主人占有财产,行为人破坏主人的占有权就是盗窃;如果行为人事先占有行为人,则应首先考虑主人是否占有行为人。刑法的占有分为实际占有和概念占有。在这种情况下,信用卡所有者张某某已经同意范某某代为保管其信用卡。自从范某某获得信用卡后,信用卡就不在张某某的实际控制范围内。事实上,张某某在信用卡和概念上都不能被视为占有权。综上所述,笔者认为范某某获得信用卡的行为可以评价为侵占。
这种代为保管信用卡进而侵犯财产权的案件在现实生活中时有发生。具体罪名的认定也存在较大差异。对此类案件的定性有三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认为该行为构成盗窃罪。原因是保管人在被保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持有被保管人的信用卡消费,其行为属于窃取他人银行卡存款,应视为盗窃;第二种认为构成侵占罪。该观点持有人认为,保管人占用他人信用卡中的资金,拒绝退还,构成侵占罪;第三种认为构成信用卡欺诈罪。该观点认为,保管人未经同意冒名使用他人信用卡,侵犯了受害人的财产所有权,妨碍了信用卡管理制度,构成了信用卡欺诈罪。
结语
科学技术的进步推动了支付平台的发展和更新,几乎实现了日常消费中新支付消费的全面覆盖。由于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与银行卡和企业建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