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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经济适用房租金,限额提高4500元/月
11月10日,据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站报道,为增加住房公积金对新公民和年轻人缓解住房困难的支持,上海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最近发布了《关于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经济适用房租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放宽了提取条件。根据上海市关于经济适用房租赁准入条件等相关政策法规,经市政府主管部门认定并纳入统一管理的经济适用房租赁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已按规定办理租赁备案,符合连续三个月全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业务条件,在本市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委托提取住房公积金归还住房贷款的生效中提取,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经济适用房租金。
同时,提高提取限额。为进一步缓解经济适用房租赁员工支付租金的经济压力,符合条件的租赁员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经济适用房租金的,每个家庭(包括单身家庭)的月提取金额不得超过当月实际租金支出,最高月提取限额为4500元。
2021年11月,上海发布《关于加快发展本市经济适用房租赁实施意见》的通知,提到申请经济适用房租赁需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基本准入条件:一是在上海合法就业和在职工作;二是本市住房困难,原则上按照本市一定区域内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足15平方米确定。
经济适用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少于1年,不超过3年;合同到期仍符合准入条件的,经重新审核后续租,不再符合准入条件的,退出机制应当结合单位和系统的住房安全管理要求制定;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总年限,继续按照本市公共租赁住房专项管理政策执行。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网站,下一步,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坚持“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增加住房公积金对经济适用房租赁的支持,在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实现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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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办理条件
职工租赁住房经本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签约备案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金。
职工(以下简称申请人)出租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本人及其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支付房屋租赁费: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的;
(3)申请人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住房公积金退还住房贷款委托;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来支付一套房子的租赁费用;
(五)申请人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
(6)两个或两个以上没有配偶关系的个人参与租赁,只允许其中一个申请人和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租赁费用。
如果申请人的配偶参与提取,也应符合提取条件。
02办理渠道
1.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签约备案后,通过上海市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申请。
2.员工租赁住房不属于网上签约备案范围的,员工可通过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业务网点和公积金官方网上渠道申请。
03办理材料
1.员工在上海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网上签约备案后,应提供身份证明信息、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婚姻信息、网上签约备案合同信息、租赁提取时间、租赁提取金额、银行卡信息、手机号码等申请信息。
2.职工租赁住房不属于网上签约备案范围的,申请人应当持下列资料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一)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二)已婚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名下上海银行借记卡原件及复印件;(建议携带银行借记卡)
(4)填写的《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或有效的无房证明。
3.申请人应持以下资料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04办理时效
申请人提供完整的申请材料或者信息的,市公积金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拒绝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他有效的证明材料。
公积金是强制缴纳的吗?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员告诉王:住房公积金是强制支付的,现在社会有这样的观点:“三金”(养老金、医疗、失业)是强制性的,住房公积金只是一种福利待遇,不是强制性的,单位可以根据自己的利益决定支付或不支付。这种观点是误解,是错误的。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判断住房公积金是否强制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无论是单位存款登记、设立单位住房公积金账户、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还是每月正常支付住房公积金,单位“应当”处理。在法律上,“应该”意味着“必须”和“强制”。由此可见,在职职工缴纳公积金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因此,《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特别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或者少缴”。
此外,《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还规定了单位不缴纳住房公积金的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规定“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存款登记或者未办理本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八条规定:“单位逾期不缴纳或者少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可以看出,如果单位有从众心理或侥幸心理,不遵守法律,就会付出沉重的代价。
根据《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城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和运营,监督检查城市单位和职工的存款、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职能”,单位违反法律规定的,不为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在职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员工可向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各区县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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