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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汽车抵押贷款不压车|贷款买车,这些法律小知识你应当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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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买车,你应该知道这些法律知识

汽车工业是国民经济的战略和支柱产业。今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商务部与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16个部门发布了《关于振兴汽车流通、扩大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各地也出台了具体措施造福人民。在鼓励和促进汽车消费的背景下,许多中小企业和消费者选择通过贷款购买汽车。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市嘉定法院)商务法院法官梳理了相关法律风险点,并对贷款购车时选择融资租赁方式、支付购车利息、签订贷款合同时的注意事项、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提出了温馨提示。

上海嘉定法院

商事审判庭二级法官

上海嘉定法院

商事审判庭三级法官

融资租赁≠抵押贷款

为了买车,陈某与A融资租赁公司签订了《融资租赁合同》,约定陈某向A公司融资租赁一辆车,融资总额为12万元。陈某在三年内向A公司支付租金。租金付清后,陈某可以直接获得车辆的所有权。并同意以陈某的名义登记车辆,陈某为A公司办理车辆抵押登记。同日,A公司按照陈某的指示,直接向4S店支付了12万元。陈某向A公司出具车辆交接单后,自行从4S店取车。后来,陈某逾期不付租金。A公司自行取回车辆,并起诉确认车辆所有权。陈某拒绝接受。显然,车辆产权证上登记的所有人都是他自己,车辆一直在使用。为什么a公司要取回车辆?

法官说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选择了金融租赁计划。在实践中,部分车辆金融租赁采用以下商业模式:承租人(消费者)向出租人(金融租赁公司)出售从卖方购买的车辆,然后从出租人出租车辆,每月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支付后,承租人取得车辆所有权。

一般来说,通过融资租赁购买的车辆,车辆登记信息记录的所有者为消费者,融资租赁公司为登记的抵押权人。因此,仅从车辆登记信息的角度来看,消费者很容易对抵押贷款业务产生误解。事实上,两者在法律性质上存在本质区别。因此,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也大不相同。例如,当消费者逾期还款时,金融租赁公司有权根据合同收回和处置车辆;普通抵押贷款贷款人必须向借款人要求还款,并在还款不能时行使抵押。

因此,当消费者选择融资计划时,他们需要对相关法律术语的概念和合同文本的具体内容有更深入的理解和理解,以避免因理解偏差而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这个费和那个费,利息知道多少?

经过多年在上海的努力,张终于攒下了一笔积蓄,来到4S店买车。然而,贷款买车还是全款买车却伤透了他的脑筋。显然他的积蓄足以买一辆新车,但4S店销售人员强烈推荐他贷款买车,也推出了优惠购车计划,张兴奋地签署了贷款购车协议,约定车辆总价20万元,贷款金额12万元,贷款期限1年,利息7200元,还款方式等于利息,每月还款10600元。那么,贷款买车的所谓折扣真的名副其实吗?

法官说法

“日息万二”“月供10600元,新能源车带回家”,商家经常打出这样引人注目的口号,那么这样的息费标准到底是什么意思呢?为了刺激销量,一些汽车经销商还出台了“零利率”、“零月供”、“免息”、“贴息”等促销政策,但同时收取手续费、保险押金等。面对眼花缭乱的息费,消费者应该如何避免优惠“陷阱”?要弄清息费算法,首先要记住以下三点:

1.本金以外的支出均为融资成本;

二、利息、综合费、手续费,无论名义如何,按月支付均为利息费;

3.利息费用按统一标准进行比较。

以案件中的贷款金额为例,在不同的还款方式下,相同的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利息费用的实际费率是非常不同的。

情形1:“先息后本”还款,每月固定支付600元利息,到期日返还本金12万元。

情形2:“等本等息”还款,每月固定付息600元,每月固定还本1万元。

情形3:服务费预扣1万元,“等本等息”还款,每月固定支付利息600元,每月固定返还本金1万元。

以实际占用本金为基础,计算三种情况下的实际费率:

在第二种情况下,虽然消费者最终支出的利息金额与第一种情况一致,但由于部分本金每月返还,消费者实际占用的本金金额逐月减少,如果月利率保持不变,月实际利率逐月增加,综合年利率比第一种情况高出近两倍。

在第三种情况下,由于消费者收到的本金中扣除了1万元的服务费,实际占用的本金金额低于第二种情况,相应的月实际利率也相应增加。

消费者往往希望通过货比三家寻找更优惠的融资方案。此时,他们不妨参考上述计算方法,将各种方案转换为相同的计算方法,然后进行比较。

不要相信口头承诺

为了买车,林某通过B公司业务员张某的介绍,与B公司签订了汽车贷款合同,同意林某向B公司借款10万元,并将自己的车辆抵押给B公司,贷款期限为36个月,月综合费率为0.7%。销售人员张还口头表示,由于B公司账户不能正常扣除,林需要每月向公司另一名销售人员徐的个人账户支付应付款。在林某支付了第一期综合费后,B公司向林某借了10万元。林归还24期款项后逾期。B公司将林某起诉法院。诉讼中,B公司索赔的欠款金额与林实际履行的金额存在争议。B公司否认实际收款人徐的业务员身份,并否认许可代表B公司收款。汽车贷款贷款合同没有明确规定收款人,林承担了无法证明的法律后果。

法官说法

在审判实践中,发现部分公司或业务人员在宣传产品时口头承诺各种所谓的优惠政策,或口头要求部分资金支付给业务人员的个人账户,但相关内容实际上没有作为合同条款执行。在诉讼中,消费者经常以双方的口头协议为由提出索赔,但如果没有确凿的证据,法院通常很难接受。

此外,一些消费者通过贷款平台与贷款人签订合同,直接与消费者联系的业务人员不是贷款合同对方的工作人员。一些消费者听取了业务人员的要求,直接将还款支付给业务人员的个人账户,这也很容易引起纠纷。

一旦面临诉讼,与公司主体相比,消费者的诉讼能力往往较弱,相关证据的转移费时费力,在多层嵌套的法律关系下,很难识别相关事实本身。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尽量选择正规的金融机构;

2.签订合同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3.口头约定应在纸面上执行;

4.向对方公司或合同规定的收款账户付款;

5.保留付款记录。

逾期还款后果非常严重

赵为贷款买车,通过C金融产品服务网站签订了金融服务合同,约定贷款20万元,年利率10%,贷款期限12个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金。任何一期款逾期的,C公司有权提前宣布贷款全部到期,并收取逾期罚息。利率为上述贷款执行日利率的30%。计算公式为逾期罚息=(逾期贷款本金 未偿利息)*日罚息利率*逾期天数。借款人未按时足额支付本息构成违约的,C有权要求借款人承担追索本合同项下权利产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C公司发放贷款后,赵在还款过程中逾期。C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最终命令赵某支付拖欠的贷款、利息、罚息、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

上海汽车抵押贷款不压车

法官说法

逾期还款违约责任通常在贷款合同和融资租赁合同中约定。罚息计算方法可以在期间利率的基础上浮动30%-50%,也可以按照一定的标准每天收取。逾期数量达到合同约定的,贷款人、出租人也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或加快租金到期。如贷款人通过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消费者也可以为此支付诉讼费用,并赔偿借款人因诉讼保护自己的权利而产生的合理费用。除了额外支付高额费用外,消费者还可能在个人信用调查系统上留下不良记录,影响抵押贷款、汽车贷款、信用卡等金融业务。因此,消费者一旦选择贷款购车,就必须诚实履行合同。

来源!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高等法院提交部:金融审判庭:

文字:张晓莉,贡政

邱悦、张巧雨负责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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