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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房地产信贷管理监管规定
到目前为止,关于商业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监管规定主要有两条:一条是《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行发行)〔2007〕359号);二是《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房地产信贷管理的补充通知》(银发)〔2007〕452号)。虽然这两份文件出台时间有点长,但到目前为止,网上只能查到商业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监管规定。既然没有废止或宣布失败,或者被新规定取代,就应当彻底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房地产信贷管理的通知》(银发)〔2007〕359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分行、业务管理部、省会(首都)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局、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根据2007年全国城市住房工作会议精神和《国务院关于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2007〕24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意见的通知》〔2006〕37号)等政策规定,现就加强商业房地产信贷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严格管理房地产开发贷款
商业银行不得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建设许可证的项目发放任何形式的贷款;经国土资源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核实有囤积土地、囤积房屋行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商业银行不得发放贷款;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抵押品。
商业银行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的贷款只能通过房地产开发贷款账户发放,严禁以房地产开发流动性贷款或其他贷款账户发放。
原则上,商业银行发放的房地产开发贷款只能用于该地区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得跨地区使用。商业银行应当在贷款发放前向监管部门报告确实需要用于异地房地产开发项目并实施相应风险控制措施的贷款。
二是严格规范土地储备贷款管理
商业银行不得向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专门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的贷款。政府土地储备机构的贷款以抵押贷款的形式发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收购土地评估价值的70%,最长贷款期限不得超过2年。
三、严格管理住房消费贷款
商业银行应重点支持借款人购买第一套中小型自住住房的贷款需求,只能向购买主体结构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住房贷款。
根据诚实守信的原则,商业银行应要求借款人如实填写住房贷款合同中用于购买第几套住房的贷款相关信息。购买第一套自住房且建筑面积小于90平方米的,贷款首付比例(包括本外币贷款,下同)不得低于20%;购买第一套自住房,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30%;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0%,已用贷款购买房屋并申请购买第二套(含)以上房屋的,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级基准利率的1.1倍,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水平应随套期保值的增加而显著提高。具体增幅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的相关原则独立确定,但借款人偿还住房贷款的月支出不得高于其月收入的50%。
商业银行不得发放房地产评估价值浮动、未指明用途的住房抵押贷款;对于抵押财产,在购房者未全部偿还贷款之前,不得以再评估后的净值作为额外的抵押贷款。
四、严格管理商品房购房贷款
贷款购买的商品房应为已竣工验收的房屋。
商品房购房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50%,期限不得超过10年,贷款利率不得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级利率的1.1倍。具体首付比例、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由商业银行根据贷款风险管理的相关原则独立确定;以“商品房和住房”的名义申请贷款的,首付比例不得低于45%,贷款期限和利率水平按照商品房贷款管理规定执行。
五、加强房地产信用调查管理
商业银行接受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贷款企业信用状况;贷款申请批准后,将相关信息输入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录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基本信息、贷款金额、贷款期限和违约情况。
商业银行接受个人住房贷款申请后,应及时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贷款申请批准后,应及时将相关信息输入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详细记录借款人及其配偶的身份证号码、购房数量、贷款金额、贷款期限、房屋抵押状况和违约信息。
六、加强房地产贷款监控和风险防范
商业银行应密切监控房地产价格的变化及其对信贷资产质量的影响,有效加强商业房地产信贷管理和内部控制机制的建设,积极防范房地产信贷风险。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局应当加强辖区内金融机构房地产信贷管理的“窗口指导”,加强对有关违规行为的调查和处罚。跟踪房地产信贷政策实施过程中的新情况和问题,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商业银行(包括中国银行、外商独资、中外合资商业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等)应认真落实国家房地产宏观监管政策,加强房地产信贷风险管理,根据通知精神和国家房地产信贷政策,制定或完善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经营规则,并向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报告。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各政策性银行不得发放商业房地产贷款。
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业务管理部、省会(首都)城市中心分行、省(自治区、直辖市)银行业监督管理局联合转发本通知至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外资银行。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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