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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心城区房地产稳定健康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有关文件精神,支持刚性、改善住房需求,促进中心城市房地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现根据我市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惠民补贴
1.契税补贴。个人在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商品房)的,给予契税总额50%的补贴,最高不超过3万元。生二三个孩子的家庭分别给予契税总额80%、100%的补贴。各区应设立补贴窗口。买受人可以在下个月申请领取(一年内有效),并凭网上签署备案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补贴资金由财政承担。
2.购房补贴。个人在中心城区购买商品房(含二手商品房)的,单套建筑面积144㎡(含)以下购房款(住宅部分)补贴1.5%;单套建筑面积144㎡以上给予购房款(住宅部分)1%补贴。各区应设立补贴窗口。买受人可以在下个月申请领取(一年内有效),并凭网上签署备案合同和契税完税证明。补贴资金由财政承担。
3.退税补贴。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纳税人在同一城市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有住房出售后一年内重新购买住房的,可以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居民购买住房的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0号)申请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4.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团购平台补贴。坚持货币化安置与实物安置相结合的原则,鼓励货币化安置。在中心城区搭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市场化团购平台。房地产开发企业自愿申请加入,并与棚户区改造主管部门签订团购平台协议。如果被征地人在平台上购买房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给予不低于10%的利润折扣。
5.房票补贴。在中心城区国有土地上新启动的住宅征用项目货币补偿新增房票安置方式。房票安置是指被征用房屋货币补偿量化后,被征用人可以选择房票安置。区征收部门以房票的形式向被征用人出具货币补偿量化金额,被征用人应当在行政区域内购买新的商品房。自出具之日起3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对购票金额给予3%的奖励;第四个月至第六个月内购买新建商品房,对购票金额给予1%的奖励。各区应设立补贴窗口,奖励资金由财政承担。鼓励开发企业按照同等标准给予购房优惠。享受房票政策的购房者,不得重复享受本政策措施的其他地方优惠政策。
二、财政支持
6.支持公积金贷款政策。增加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4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双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70万元,多子女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增加10万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第一套住房的中低收入家庭,贷款金额的倍数从10倍调整到15倍。存款人及其配偶在宿迁当地购买住房的,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的,首付比例为20%,最高贷款期限为30年。取消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户籍限制。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信用状况认定标准。
7.支持住房信贷。实施首套商业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政策动态调整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投放,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发放效率。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对居民首次购房实行最低首付比例或参照公积金首付比例。对于已结清购房贷款的家庭,为改善生活条件,再次申请购买商品房贷款,银行金融机构实施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更好地满足刚性住房和改善性住房的贷款需求。
8.支持二手住房交易贷款。鼓励银行金融机构增加二手住房贷款额度,满足住房交易资金需求,拓宽改善住房融资渠道。
9.支持合理的融资需求。引导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保交楼”专项贷款资金,合理延长房地产贷款集中管理制度的过渡期。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股票融资,鼓励银行机构通过股票贷款延期、还款安排调整等方式支持,促进项目按时完成和交付。通过市场化经营,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危房企业项目并购重组,化解房地产行业金融风险,促进问题项目顺利完成。
10.支持二手住房的“抵押转让”。进一步优化存量住房网上签约和登记业务模式,依托存量住房资金监管体系,依托存量住房资金监管体系,实施“抵押转让”服务,无需提前偿还贷款。
三、助企救助
11.继续优化土地供应政策。根据商品房去化周期,合理确定新用地供应,确保供需平衡。减少企业资金占用,按起拍价20%缴纳投标保证金;土地出让金可分期缴纳,土地出让后一个月内缴纳金额不低于50%,六个月内缴纳金额不低于70%,一年内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并凭《交易确认书》、《土地出让合同》等土地所有权证明文件和书面承诺。
12.继续支持相关税费的延期缴纳。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依法申请延期纳税,延期期限不超过3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自领取《商品房预售(销售)销售许可证》之日起不超过6个月。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延期缴纳物业维修资金的,延期缴纳期限至房屋交付使用前。
13.分阶段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在建房屋项目应缴纳的各类工程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可缓缴一个季度,建设单位不得以扣留工程款的形式收取工程质量保证金。对于缓缴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单位应在缓缴期满后及时补缴。补缴时,金融机构和担保机构可以通过担保(保险)支付。
14.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房价格备案。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根据市场变化,独立申报每栋备案楼的“一房一价”,承诺价格,实行通知性备案。首次申请价格备案的商品房项目,应合理确定整体平均价格,备案规模不低于1万元㎡。新建装修房价纳入备案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合理确定装修房价。
15.进一步完善商品房单次预售许可证的规模。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批次规模由原批次规模调整不少于1000㎡可按栋申请调整。
16.进一步完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措施。制定《宿迁市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实施办法(暂行)》
17.进一步简化了房地产项目的审批流程。实行并联缺乏审批机制,全面实施行政审批,缩短或减少文件流通期限。房地产项目可灵活办理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竣工备案手续,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和竣工备案手续可分区办理,确保项目及时交付。
四、提高质量
18.进一步提高商品房质量。鼓励房地产开发广泛应用绿色建筑材料和零部件,采用新技术、新技术、新材料,优化住宅性能,注重低能耗住宅的发展,不断提高住宅健康、安全、宜居性能,所有住宅项目均实施二星级绿色建筑标准。适度改善大平层等大户型住宅建设,不断满足二孩、三孩家庭和改善性住宅的需要,鼓励精装修住宅建设。
19.进一步提高物业服务管理水平。开展城市物业管理专项整改行动,物业服务标准化、房屋质量监督、收费、电梯安全、非法建设、黑恶、消防安全七个方面,进一步提高城市物业管理水平,解决公众“焦虑”问题,不断提高公众幸福、收益和满意度。
20.进一步优化房地产市场环境。准确解读房地产市场形势和政策,坚持消库存,控制增量,防止变量,按照“一案一议”的原则解决问题,有效维护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开放”检查机制,加强联合执法,正确引导舆论和市场预期。受疫情等客观因素影响,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未如期开工竣工的,可申请延期不超过一年;商品房未如期交付的,延期交付期限可延期不超过90天,与宿建发展〔2022〕第四十八号文第九条不重复适用。
中心城区范围为:一是东至宿新高速、新宿沭高速、杨舍路、合欢路、宿新高速、南华路、宿新高速,南至徐宿淮、宿新高速,西至省道250连线,北至罗马湖、新沂河;二是市洋河新区北至古黄河,西至经十二路,南至徐淮盐高速,东至酒家路。上述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024年6月30日。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例如,国家和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政策出台类似的政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有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可参照实施。
宿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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