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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夏阳贷款担保|最高法判例:债权人向其中一个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其效力是否及于其他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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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阳检测3名股东共质押2989.5万股 用于融资担保

上海夏阳贷款担保

2月21日,夏阳检测(证券代码:831228)股东安徽大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向中国光大银行三亚分行质押1998万股,为海南阿诺达观光索道实业有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

海南阿诺达观光索道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担保股东姚树平向中国光大银行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质押658.50万股。

海南阿诺达观光索道实业有限公司融资担保股东姚树军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质押333万股。

据挖贝网了解,股东安徽大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姚树平、姚树军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亚分行质押2989.5万股,1369股为有限售股,1620.5股为无限售股,占公司总股本的64.93%。质押期限为2022年1月20日至2030年1月19日。

据了解,涉及的股份是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份。如果所有质押股份都被行使,包括质押股份,可能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变更。

质押由控股股东免费提供,贷款对海南阿诺达观光索道实业有限公司的资金筹集产生积极影响。股权质押对公司的生产经营没有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损害股东的利益。

根据挖贝网的数据,夏阳检测是一家专业的技术服务机构,从事机动车安全技术、污染物排放检测、驾驶员考试设施管理和后勤服务。

本文起源于挖贝网

最高法律法规:债权人向其中一个连带共同保证人主张权利,其效力是否与其他保证人有关

[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行使其他担保人追偿问题,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一人或多人承担担保责任,有权要求其他担保人偿还应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在担保期间是否向担保人索赔担保责任的影响。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连带共同担保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向任何连带共同担保人主张权利,其效力与所有连带共同担保人相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最高法民申2545号(2020)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淑妮,女,汉族,1981年出生,住在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亨路(姜淑妮的弟弟),男,汉族,1993年出生,住在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姜敏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原告一审、上诉人二审):乐山分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有限公司。

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夏阳委托诉讼代理人。

四川高贸律师事务所律师焦波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世圣丝业有限公司,四川省井研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方县达溪镇新果煤矿,贵州朗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四川世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姜志强,男,汉族,1956年出生,住在四川省井研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翠芳,女,汉族,1958年出生,住在四川省成都武侯区。

再审申请人姜淑妮与被申请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山分行(以下简称浦东发展银行乐山分行)、四川省井研县世圣丝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圣丝业有限公司)、贵州朗月矿业投资有限公司大方县达溪镇新果煤矿(以下简称朗月矿业新果煤矿)、四川世圣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圣投资公司)、姜志强、杨翠芳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川民终962号民事判决不服,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审查已经结束。

姜淑妮申请再审时表示,姜淑妮不应承担担保责任。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乐山分行在担保期内向姜淑妮发出的《履行担保责任函》不是姜淑妮本人签字的,即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乐山分行在担保期内未向姜淑妮主张担保责任。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乐山分行在担保期内未要求姜承担担保责任。所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乐山支行起诉姜猷妮承担保证责任已过诉讼时效。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几个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浦东发展银行乐山支行应当由其他承担担保责任的共同担保人向姜猷妮主张权利,后者放弃要求姜猷妮承担担保责任。最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发生冲突,应当优先考虑《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综上所述,姜淑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乐山分行辩称,姜淑妮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经审查,本案审查的重点是姜淑妮是否应对涉案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朗月矿业新果煤矿、世盛投资公司、姜志强、姜淑妮分别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乐山分行签订了最高担保合同,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乐山分行约定期间发生的最高债务提供连带担保。担保人未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乐山分行约定担保份额,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一款“两名以上担保人同时或分别提供担保,担保人和债权人未约定担保份额,应认定为连带共同担保”,朗月矿业新果煤矿、世盛投资公司、姜志强、姜淑妮构成连带共同担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行使追偿权的批复》规定,承担连带责任担保的担保人一人或多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不受债权人在担保期间是否向未承担担保责任的担保人索赔担保责任的影响。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精神,连带共同担保人作为一个整体对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债权人向任何连带共同担保人主张权利,其效力与所有连带共同担保人相同。在这种情况下,虽然“履行担保责任函”不是由姜本人签署的,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乐山分行向朗月矿业新果煤矿、世盛投资公司和姜志强要求担保责任的效力应与姜树妮相同,姜树妮应承担担保责任。姜淑妮主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乐山分行在担保期内未向其主张担保责任,因此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无法确定。

2017年9月20日,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乐山支行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根据《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关于“连带责任担保债权人要求担保人在担保期满前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之日起计算”的规定。诉讼时效应在此时开始计算。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乐山支行于2018年7月11日起诉,其诉讼时效期未经过。因此,姜淑妮主张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无法确定。至于江所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与《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规定相冲突,本院不予采纳《担保法》和《担保法解释》的申请再审理由。

综上所述,姜淑妮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的适用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姜淑妮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〇六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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