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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受疫情影响,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可申请缓缴公积金
2020年6月30日前,因疫情无法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批准后,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为2020年2月至6月(企业已汇缴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为2020年3月至6月)。延期付款期间,不得拖欠企业,不影响企业信用调查;连续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存款时间,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需要转账或者取消账户的,企业应当先办理补充支付。缓缴期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对于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企业应与职工协商制定并报告补缴计划,补缴金额按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
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灵活就业人员因疫情无法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停缴手续。在此期间,自愿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正常提取和申请。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不能正常返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确认后,不得逾期处理,不得作为逾期记录提交信用调查部门,已提交的应进行调整。从2020年7月起,借款人应正常归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9月底;如果还款确实困难,可以同时申请延长住房公积金还款期限,延长后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
疫情防控期间,受理期限要求的提取业务,如购房提取、建造改造、大修房屋提取、贷款提取提前结清等。,将受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对于共有产权保障房贷前提取业务,将受理期限延长至贷款前。受疫情影响支付租金压力较大的租房职工,可向市公积金中心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可适当增加租金提取额度。
2020年6月30日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根据《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7)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住房公积金存款比例降低至5%以下。市公积金中心将加快受理审批,办理期限将从1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本通知自2020年3月2日起生效。
<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实施细则关于本市妥善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一、企业缓缴
(一)申请范围
2020年6月30日前,因疫情无法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批准后,可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
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的企业申请延期缴纳时,可以同时申请延期缴纳住房公积金和补充住房公积金,也可以只申请延期缴纳补充住房公积金,正常缴纳住房公积金。
(二)缓缴期限
企业缓缴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企业2月份已缴纳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限为2020年3月至6月。
(三)申请流程
企业根据疫情影响,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企业申请缓缴时,应加强与职工和工会的协商,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批准,并与职工协商制定缓缴期间住房公积金补缴方案。企业应保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批准的材料和补缴方案,以备日后参考。
市公积金中心为企业提供缓缴网上申请渠道。企业登录上海住房公积金网(www.shgjj.com),在线填写并提交企业延期支付的相关申请信息,并承诺申请信息真实准确。
(四)缓缴审核
企业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收到企业延期缴纳申请后,将联系企业了解疫情影响情况、企业与职工协商情况等。经审核后,企业可以在线查询申请审核结果。
(五)办理时限
市公积金中心将加快受理审核,办理期限将从1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六)相关业务处理
市公积金中心不处理拖欠企业的申请,不影响企业的信用调查。在企业缓慢支付期间,连续计算员工住房公积金存款时间,不影响员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缓缴期间,如果员工需要转账或取消账户,企业应先补缴,再办理员工账户转账或让员工取消账户。
如果缓缴企业的存款方式为委托扣款,市公积金中心将暂停企业的委托扣款。企业缓缴期届满后,市公积金中心将恢复企业的委托扣款。
缓缴期间,企业经济效益好转的,可以办理正常缴存。
(七)后续存款
缓缴期届满后,企业应当恢复缴存。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由企业和职工协商制定补缴计划。补缴金额按缓缴前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计算确定。补缴可以一次性补缴,也可以分批补缴。
缓缴期届满后,企业因经营困难仍需申请缓缴的,按照《上海市减少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7)等困难企业缓缴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自愿缴存者缓缴
(一)申请范围
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个体工商户及其员工、灵活就业人员因疫情无法按时足额缴纳住房公积金的,可以向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说明情况,办理停缴手续。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办理停缴手续。
(二)缓缴期限
自愿缴存缓缴期为2020年2月至6月,自愿缴存者已缴存2月住房公积金的,缓缴期为2020年3月至6月。
(三)缓缴审核
自愿缴存人申请停缴的,经审核,市公积金中心当场办理。
缓缴期间,连续计算自愿存款人的住房公积金存款时间,不影响自愿存款人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后续存款
延期期限届满后,自愿存款人应恢复存款。2020年6月30日前,自愿存款人应到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的市公积金中心管理部门办理复缴手续。无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即可办理复缴手续。未办理复缴手续的,自2020年7月起不连续计算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
三、延长部分提取业务受理期限
购房提取(受理期限:自房地产证或原房地产证发放之日起5年内)、(受理期限:区主管部门审批文件批准之日起1年内)、有受理期限要求的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如提前结清贷款提取(受理期限:提前结清凭证打印之日起3个月内),疫情期间受理期限届满的,可根据职工申请将受理期限延长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提取共有产权担保抵押贷款(受理期限:自公积金确认单打印之日起20日内)的业务,将受理期限延长至贷款前。
上述业务的处理要求仍按原规定执行。
四、提高租赁提取月提取金额
(一)申请
1.申请范围和条件
已办理租赁提取业务的员工,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一线医务人员参与疫情防控、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支付租金压力较大,可申请适当增加疫情期间租赁提取月提取额,最长不超过2020年6月30日。
2.申请流程
(1)在规定的限额内(住房租赁公共服务平台办理的限额为3000元/月,不属于网上签约备案范围的限额为2000元/月)申请增加月度提取金额的,员工可在市公积金中心官方网上渠道申请月度提取金额变更。
(2)受疫情严重影响,支付租金压力较大的职工可向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证明材料,申请适当增加月提取金额:
①身份证明;
②疫情影响证明:
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指医疗隔离)的人员,需提供本人医院证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的,需提供当地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对于一线医务人员等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证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工作单位出具的银行收入流水证明或收入减少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专户的,无需提供相关证明)。
③支付租金压力大的证明:
包括受疫情影响期间的租赁合同或租金发票。
(二)审核
1.员工申请在规定的限额内增加月提取金额,经审核通过的,员工可在线查询月提取金额。
2.因疫情严重影响,职工申请适当增加月提取金额的,市公积金中心区管理部门应当场受理,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结果将通过短信通知员工。经审核通过的,职工可以按实际租金提取住房公积金。
五、降低存款比例
2020年6月30日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可根据《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7)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降低至5%以下。
申请范围、申请材料和申请流程按照《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延期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上海市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8〕7号)、《上海市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操作细则》(上海市公积金〔2018〕87号)执行。市公积金中心将加快受理审核,办理期限将从10个工作日缩短至5个工作日。
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1)申请范围和条件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2020年2月至6月,市公积金中心认定的住房公积金申请缓缴的企业职工和自愿存款人。企业职工和自愿存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视为连续存款,其他贷款申请条件保持不变。
(二)申请流程
缓缴企业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流程不变;缓缴自愿存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住房公积金贷款复议流程。申请时,企业职工和自愿存款人不需要提供缓缴证明材料。
七、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处理
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一线医护人员等。,并因疫情暂时失去收入来源,2020年1月(含)前住房公积金贷款处于正常还款状态。
2.申请流程
(1)办理场所
纯公积金贷款办理场所为上海住房房地产担保有限公司各业务网点,组合贷款办理场所为贷款银行各业务网点。
(2)处理要件
因感染新冠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指医疗隔离)的人员,需提供本人医院证明;因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的,需提供当地居委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工作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对于一线医务人员等参与疫情防控的人员,需提供工作单位出具的参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证明;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人,工作单位出具的银行收入流水证明或收入减少证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在封存户的,无需提供相关证明)。
(二)审核
要求齐全的,审核期限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审核通过的,2020年2月至6月申请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返还的,不予逾期处理,即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提交征信部门,已提交的调整。还款仍有困难的,可以合理延长贷款期限。逾期处理期间,住房公积金贷款正常委托扣除还款和已办理的提取还款业务不受影响。
(三)后续处理
逾期处理期届满后,借款人应返还所有未偿还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并按照贷款合同正常履行还款义务;逾期的,按原规定处理。借款人仍有困难的,应当再次申请延迟还款时间,但最迟不得晚于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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