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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上海市公积金提取新政策 个人提取公积金的最新流程
2015年上海公积金提取新政策,个人公积金提取的最新流程。上海公积金管理中心最近发布了2015年5月1日起实施的提取公积金支付租金的新操作规则。以下是2015年上海公积金提取的最新细则:
一、个人提取公积金所需条件:
(一)申请人在本市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二)申请人及其配偶目前在本市无自有住房和租赁住房的;
(3)申请人及其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无住房公积金退还住房贷款委托;
(四)申请人及其配偶只能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
(五)申请人及其配偶的租赁行为应当符合本市房屋租赁的有关规定。
个人提取公积金所需资料:申请人应持下列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提取申请手续: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已婚申请人的结婚证、户口簿等婚姻关系证明;
3、申请人名下的本市银行借记卡;
4、《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申请表》(个人版);
5、承租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当提供:
(1)原廉租房:①房屋租赁合同(租金分配方式还应提供市住房保障部门出具的廉租房租金补贴协议)、②租金缴纳证明;
(2)原公共租赁住房:①上海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②已支付房屋租赁费用的税控发票;
6、承租本市其他房屋的,还应提供《房屋状况信息查询申请表》(见附件3)或有效无房证明。
三、个人公积金提取流程。申请人符合提取条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申请人向上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区、县管理部(以下简称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人向住房公积金账户所在地区、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相关申请材料。
2、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齐全的,区、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核实申请人的住房持有情况。区、县管理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不包括核实申请人住房持有所需的时间),根据系统审计结果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有疑问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进一步提供其它有效的证明材料。
3、申请人提取申请经审核批准的:
(1)每月上半月完成验收的,第一笔提取资金自动从申请人的住房公积金账户转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借记卡账户;每月下半月完成验收的,第一笔提取资金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借记卡账户。在申请人申请提取期(最长一年)内,市公积金中心每三个月自动审核批准后,三个月的申请提取资金将在月底前自动转入申请人指定的银行借记卡账户。
(2)提取转账启动时,申请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不足的,暂停提取转账,下个月区、县管理部门通过系统自动启动补充提取。如果补充提取成功,提取转账将正常进行;如果余额仍然不足,下个月区、县管理部将通过系统自动启动补充提取。再次补充提取余额仍不足的,提取转账终止。申请人仍需办理提取手续的,应当重新向区、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发生以下情况的提取转账终止:
①申请人在申请期结束后未向区、县管理部提出申请的;
②申请人不再符合提取条件;
③连续两次补充提取失败的申请人。
4、申请人未通过提取申请的,区、县管理部门应当通知申请人未通过审核的原因。申请人对房地产信息查询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向区、县管理部门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对审查结果仍有异议的,申请人应当自行提供有效的无房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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