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详细
新闻当前位置:新闻详细

垫资验资上海

上海正规银行机构放款——上海垫资

电话微信: 13512131526 ,欢迎咨询垫资验资上海,当天放款,[公积金提取,信用贷最低2.55%额度300万-1000万|公积金提取],[法人贷年化3.8%额度最高1000万],[企业贷贷5%最高1000万],[房产抵押贷最低3%],[大额垫资万6元每天],[车抵GPS或不押车]

「研究」如何定性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的规定,虚假出资、逃避出资罪,是指公司发起人、股东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转让财产权,或者在公司成立后逃避出资、数额巨大、严重后果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典型案例

[案例来源]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2010年)虹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书

[案例简介]

被告人钱××2003年8月,上海国荣担保租赁有限公司分别向上海奉贤农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奉贤县西渡镇合作基金会、上海光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华夏房地产公司借款5000万元××、2003年8月4日,顾建荣和上海国融投资有限公司三位股东垫资验资,上述四个单位将资金汇入上海国融担保租赁有限公司验资账户。同年8月11日,被告人的钱××上海国融担保租赁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将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5000万元撤回相关单位。

从2004年8月到2006年8月,被告的钱××以上海国荣担保租赁有限公司的名义,为上海嘉辰彩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嘉哲经贸有限公司代理相关银行贷款,为上海东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太仓东龙服装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上海国融担保租赁有限公司无实际财产履行债务。上海嘉臣天虹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嘉哲经贸有限公司、相关债权人周×通过法院诉讼,勇、上海强生进出口有限公司等单位和个人要求上海国荣担保租赁有限公司承担730多万元的债务。虽然经法院有效判决等文件确认,但至今无法落实到位。

[法院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国家不侵犯公司管理制度,判决如下:

被告人钱××犯抽逃资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100万元。

[律师意见]

对于本罪,要注意区分其与以下罪名的界限。

1、本罪与虚报注册资本罪的界限

两者都违反了公司的行为,都有虚假的投资欺诈行为。两者的区别主要在于:

(1)不同的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是公司的发起人和股东;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主体是申请公司登记的人;

(2)欺诈的对象是不同的。欺诈的对象主要是公司的其他股东、发起人、认股人;虚报注册资本罪的欺诈对象主要是公司登记主管部门;

(3)行为方式不同。本罪除虚假出资外,还包括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罪的,不抽逃出资;

(4)行为发生时间不同,本罪可能发生在公司成立前或成立后;虚报注册资本罪只能发生在公司注册过程中或成立前。

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是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出资义务,欺骗其他股东、债权人、公众、虚假或者逃避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情节严重的欺骗行为。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大量公私财产的行为。二罪在隐瞒事实真相、欺骗他人方面存在相似之处,但两者在犯罪特征上存在本质差异。

(1)在对象方面,本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或债权人的权益和公司的财产管理制度。诈骗罪侵犯的对象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

(2)在犯罪对象中,本罪只是行为人应缴纳的资产份额,具有特定性;诈骗罪是公私财产,不具体。

(3)客观上,犯罪人的欺骗行为是让他人相信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定投资义务,因此不表现为非法占有的直接目的;欺诈行为是让财产所有人或占有人“自愿”将财产交给犯罪人,表现出非法占有的目的。

(4)在主体方面,本罪为特殊主体,即公司发起人、股东;诈骗罪为一般主体。

(5)主观上,两罪虽然是故意的,但动机和目的不同。

3、本罪与职务侵占罪的界限本罪与职务侵占罪在犯罪主体上有相似之处,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损害了其他股东、债权人和公众的合法权益,但两者本质上是不同的:

(1)犯罪对象不同。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公司的注册资本,具有特定性;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本公司和企业的财产。这里的财产不限于本公司,还包括非公司化的本公司。这里的财产一般是指所有有价值的金钱和物质,包括有形的、无形的(如电、气等)。)动产、房地产等。

(2)客观上,本罪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公司法》规定虚假或抽逃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职务侵占罪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用本单位财产,数额较大。

(3)在主体方面,虽然两者都是特殊主体,但具体范围不同。本罪主体为公司发起人、股东;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范围比前者广得多。

垫资验资上海

(4)主观上,两者都是故意的,但本罪并没有非法占有本单位财产的现有目的,而职务侵占罪则有此目的。

4、本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本罪在犯罪主体、客体和主观方面与挪用资金罪有相似之处,但两者本质上存在差异:

(1)在主体方面,本罪主体为公司发起人、股东;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范围比前者广。

(2)主观上,两者都是直接故意的,但挪用资金罪有非法暂时取得本单位资金使用权的目的,本罪无此目的。

(3)在对象方面,这两种犯罪也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权,但该犯罪的对象是公司的注册资本,挪用资本罪侵犯了本单位的资金,包括营运资金和固定资金。

(4)在客观方面,犯罪行为人虚假出资或逃避出资巨大、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情况,挪用资金犯罪行为人利用职务,挪用单位资金个人使用或借给他人,金额大,三个月以上,或者不超过三个月,但金额大,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LIUYI BANK FINANCING】尊享直接对接老板

电话wx: 13512131526

我司专注于为上海小微企业、行业精英策划优质融资方案。为企业及个人客户提供了高性价比的融资方案,解决了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一站式助贷融资服务平台

垫资验资上海

Copyright2023黑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