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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建设单位拖欠民工工资,拒绝支付工程款。法院:理由不成立

一、案件事实及经过:

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005号

2007年9月18日,多力公司将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承包给上海建设集团总公司,并于2007年11月签订了《X社区建设总承包合同》。2008年9月至2009年5月26日,由于各种原因,项目停工。项目停工后,上海建工多次催工程款。多力公司无奈于2009年5月26日签署了《复工框架协议》:为尽快复工,经友好协商,对复工面临的诸多问题达成以下解决方案。共同遵守资金:(1)项目复工启动资金及支付:甲乙双方确定项目1号楼、3号楼、4号楼、5号楼复工启动资金1000万元,甲方于2009年6月1日前一次性向乙方支付;(2)项目拖欠款:2008年9月至24350228元,甲乙双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两周内完成对欠款的检查。甲方应在2009年7月底前支付欠款及相应利息的50%,剩余50%的欠款应在2009年8月底前支付;(3)本项目因各种原因停工,双方应在复工后两周内共同确认停工损失费,甲方应在确认后两个月内支付两次。原则上,甲方应按时支付未复工的工程机械材料及其他租赁费用以及由此造成乙方损失的费用。原则上,甲方应每月按时支付未复工的工程机械材料及其他租赁费用以及导致乙方损失的费用。2009年4月和5月,上海建工向多力提交了《停工补偿明细表》,金额为748982元,多力未答复。

2009年8月1日、27日、9月24日,上海建工三次致函多力公司履行《复工框架协议》,并要求全面履行《复工框架协议》,支付复工后已完成的节点工程款。开发商告诉我们没有钱,包括你没有优先赔偿从出售和预售的房子获得的钱,停工损失与你违反分包导致项目停工有关,拖欠农民工工资导致农民工上访影响我们的商业声誉。经过多次谈判失败,上海建工诉山西省高院。回答以上两个问题:

1、农民工上访不是开发商拒绝支付工程款的原因。

二审法院(最高法院)认为,2008年10月23日,临汾市政府信访接待处提交的《城市花园建筑工地拖欠农民工工资处理报告》、《2008年多力多公司支付上海建筑工程款金额及2008年7月、8月支付明细》等新证据均与停工原因无关,无法证明停工是上海建筑工程的原因,无法推翻原审争议的认定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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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项目部分房屋已售、预售、准售收入部分建设单位仍享有优先受偿权。

二审法院认为,多利多公司声称,案件涉及的部分房屋在一审法院查封前已出售,上海建设工程师不享有优先赔偿权。法院认为,虽然涉案项目的部分房屋在一审法院查封前已出售,但该部分房屋尚未登记或实际交付,仍属于多利多公司。因此,原审认定上海建筑工程师对这部分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没有不当行为。至于上海建筑工程师享有的优先赔偿权是否能对抗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购房款的购房者,不影响上海建筑工程师享有的优先赔偿权,也不能否认上海建筑工程师享有的优先赔偿权。

二、大法盲旺仔有话要说:

1、在签订施工合同时,许多开发商为了避免自己的风险,往往合同条件更严格,所有市场风险预付款风险用人风险转移到施工单位,但没有掌握相应的规模,导致合同条款无效。例如,在这种情况下,上海建设拖欠农民工不支付项目资金的原因不成立,开发商的协议显然很明显;

2、施工单位签订合同时,不得签订强制施工单位丧失工程资金优先赔偿权的合同,否则开发商可以拖累施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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