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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银行房产抵押贷展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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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延期的含义和条件

(一)贷款展期的定义

贷款延期是指借款人在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无法偿还贷款,并在贷款银行同意的情况下延长原贷款的还款期限,使借款人能够继续使用贷款。贷款延期实际上是贷款合同还款期限的变更,属于贷款合同变更的范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第二百零九条规定:“借款人可以在还款期届满前向贷款人申请延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以延期。根据上述规定,贷款合同当事人可以协商改变贷款合同的还款期限。贷款延期应当以银行同意为前提。如果银行不同意贷款延期,即使借款人申请延期,未按时偿还贷款仍构成违约,也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贷款通则》第十二条还对贷款延期作出了具体规定。借款人申请贷款延期的,应当在贷款到期前向商业银行提交“贷款延期申请”。担保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的借款人在申请延期时,还应当向银行提交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同意延期的书面证明。根据借款人的申请,银行调查了解借款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的情况,重新评估借款人的偿付能力,决定是否同意延期。

(二)贷款延期条件

各银行的贷款延期条件会有一些差异,但一般认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银行可以接受借款人的延期申请:

1.由于国家价格、税率、利率等因素的调整,借款人的经济效益显著降低,导致还款能力下降,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2.因不可抗力或事故不能按时偿还贷款的;

3.由于国家经济、金融、金融、信贷政策的影响,商业银行未能按照贷款合同发放贷款,影响借款人的生产经营,未能按时偿还贷款;

4.原贷款期限过短,不能满足借款人正常生产经营周期的需要;

5.借款人按照贷款合同返还贷款,本金不逾期。

银行同意贷款延期时应注意的问题

(一)贷款延期应当签订延期协议

银行审查同意贷款延期的,应当及时与借款人签订延期还款协议。展期还款协议不仅要表达银行允许展期的意图,还要明确约定展期。延长期限的约定应当符合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的规定。根据《贷款通则》第十二条的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短期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每笔贷款只允许一次,不得多次。新的贷款规定修订了《贷款通则》中关于延期的规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一年内(含)的个人贷款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个人贷款一年以上,延期期限与原贷款期限相加,不得超过贷款品种规定的最长贷款期限。《营运资本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营运资本贷款需要延期的,贷款人应当审查相应资产转换周期的变化原因和借款人的实际需要,合理确定贷款延期期限,加强对延期贷款的后续管理。

因此,银行在签订展期协议时,应根据贷款期限的长短和上述期限的限制,制定合理的展期。签订延期协议后,除还款期限和贷款利率外,原合同的其他条款仍然有效。根据现行信贷制度,原贷款期限和延期期限利率在延期后执行贷款基准利率。如果年限达到新的利率期限,贷款利息应从延期之日起按新的期限利率计算。这一点应在延期还款协议中明确,以避免不必要的争议。

(2)贷款延期应重新实施贷款担保措施

贷款银行与借款人签订《延期还款协议》时,有第三方担保的,应当经担保人同意。贷款银行应当与担保人重新签订担保合同,或者担保人、抵押人、出质人应当出具书面证明,除非原担保合同规定担保随贷款自动延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书面同意。未经担保人书面同意的,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贷款延期延长了原借款合同归还贷款的期限,改变了借款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显然属于改变借款合同的行为。银行要求担保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的,应当取得担保人的同意。如果担保人不同意贷款延期,或不愿作出书面承诺继续担保,甚至声明不再承担担保责任,银行应仔细签署延期还款协议。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银行仍同意延期,应要求借款人重新提供贷款担保,或增加符合银行要求的担保人和担保人。

(三)未经同意,担保人不得免除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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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关于<担保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规定:“在担保期间,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数量、价格、货币和利率。未经担保人同意,减少债务人债务的,担保人仍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债务人债务增加的,担保人对增加的部分不承担担保责任。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履行期限的,保证期为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限。“根据这一规定,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协议变更贷款合同的还款期限,不一定会导致担保人免除担保责任的法律后果。

一般来说,如果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变更贷款合同(包括贷款延期),则应征得担保人的同意。由于贷款合同的变更可能会增加担保人的责任,如延长还款期限,增加借款人的利息支出,担保人不承担利息增加的担保责任。更重要的是,贷款合同还款期限(延期)变更后,银行可以在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期内,不依照担保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方式主张权利。这样,保证人将因保证期届满而免除保证责任。例如,贷款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延长还款期限9个月,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期限为贷款合同履行期满后6个月。由于担保期的起始时间是从贷款合同履行期届满后的第二天开始计算的,变更后的还款期届满时,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期限已超过三个月,担保人的担保责任因担保期届满而免除。银行与借款人协商延长还款期的,经担保人同意,保证期的起始时间从变更后还款期届满后的次日起计算,可有效保护银行债权。

(四)依法办理有关审批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法律、行政法规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生效。”根据本条的规定,合同有两种生效情况:

一是成立时生效。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协议,或者形成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合同成立时间,或者“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或者“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将生效。换句话说,一般来说,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协议时,合同就成立并生效。

二是批准登记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需要经过特殊程序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这是合同生效的特殊要求。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法》都规定,中外合资经营合同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才能具有法律效力。在这种情况下,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不一致。合同可能成立,但不一定生效。因此,贷款银行变更合同(包括贷款延期)时,原担保合同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或登记生效的,必须经原批准机关同意,或到原登记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否则,担保人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因为担保合同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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