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40批指导性案例,其中“陈某某、刘某某故意伤害、虐待案”值得关注。
被告人刘某某系被害人童某某(系化名,女,2014年3月出生)的母亲。刘某某离婚后,童某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2019年11月,刘某某结识被告人陈某某,后恋爱并同居。
2020年2月13日,陈某某因童某某与父亲视频聊天而心生不满,遂打童某某耳光、踢踹等。刘某某将童某某带离陈某某住处,向其提出分手。2月17日晚,陈某某来到刘某某住处,因分手之事迁怒于童某某,进门后直接将孩子踹倒,又对其头部、身体、腿部猛踹数脚。次日,刘某某带童某某就医治疗,童某某被诊断为额部挫伤、颏部挫裂伤。此后,刘某某带着童某某到朋友家暂住。其间,陈某某多次向刘某某道歉并请求原谅。同年3月20日,刘某某与陈某某恢复交往,带着童某某搬入陈某某住处生活。
此后,陈某某经常无故或者以管教孩子等各种借口,通过拳打脚踢、洗衣板殴打等方式伤害童某某,造成孩子身体多处受伤。陈某某还经常让童某某长时间跪洗衣板等。刘某某作为童某某的母亲,未进行有效阻止,放任陈某某对童某某实施伤害和虐待,并时而参与,致童某某轻伤。
2020年5月中旬,陈某某为童某某洗完澡后,将童某某带出浴室罚跪,刘某某发现童某某身上被烫出大面积水泡,仅为其擦涂烫伤膏,未及时送医治疗。直至同月下旬,童某某伤口感染严重,两人才将其送往医院救治。后经他人报警,两人被抓获归案。
经鉴定,童某某全身烧烫伤损伤程度达重伤二级(面部烫伤遗留浅表疤痕素改变,残疾等级为七级),另有五处损伤为轻伤一级(其中三处残疾等级为九级)和五处损伤为轻伤二级。另查明,被害人童某某治疗期间支出的医疗费、营养费等共计人民币202767.35元。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0月13日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刘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陈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童某某人民币202767.35元。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张莉 责编 官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