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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美国eb5投资移民只要申请都能获批吗
2015年9月30日为美国EB-5投资移民临时法案三年一次的变革日,此前被预测的区域中心法案延长,以及投资额涨价消息均已确凿。
20多年来,美国投资移民区域中心计划的门槛始终为50万美元,一直没有改变,而物价却已随通货膨胀暴涨。6月4日,美国参议院委员会司法委员会主席Charles E.Grassley和参议院高级参议员Patrick J.Leahy共同提出EB-5改革议案,其中最重点的提案包括:①提高最低投资金额到80万美元,部分地区最低投资额提高到120万美元;②区域中心法案延长5年至2020年9月30日。
美国EB-5投资移民必要条件,美国EB-5投资移民无背景要求,无语言要求。投资50万美金即可,5年后返还。配偶和年龄在21岁以下的子女都可以带上。美国EB-5投资移民项目条件清楚,可谓是一步到位。
EB-5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订定相当宽容,投资人无须受任何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及英文能力的条件限制,只要证明其投资资金的来源为合法取得即可。并且此资金不限定要通过自己努力经营企业所赚得,亦可经由继承或赠与取得。此移民类别的另一大特色是“全家移民”,亦即投资人、其配偶及未满21岁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申请移民。
(1)投资人必须年满21岁
(2)投资人不必有任何学历,经商或工作经验的背景
(3)投资人必须拥有50万美金的资产证明(不须由申请人本身累积取得,赠与、继承等方式亦都可以,但必须是取自合法正当的途径。)
(4)投资人必须已经或正积极投入规定的投资金额
(5)投资人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
一般而言,符合资格之申请人大约可在文件备齐递送件后的5-6个月内,即可获知其申请是否被美国移民局接受,并于六至十个月内获发移民签证,举家迁往美国任何所欲居住的州,享受美国居民权益的新生活。在条件式绿卡届满二年的前三个月内,再申请将绿卡条件解除,成为正式的永久居民。此移民签证的另一特色是投资人在持有条件式绿卡期间,不但可自由进出美国,且无移民监的困扰,因此如投资人在原居住国继续经营事业,可选择不长居美国而不影响其移民身份。目前美国政府每年授予EB-5签证的名额有10000名,其中有3000个名额将保留给选择投资于“经济特区(Regional Center)”内的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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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美国eb5移民新政策法案就要出来了,会影响到我吗
你好,
根据每个投资者的状态,问题不同,分头解释:
1. 我的I-526已经获批了,会影响我的I-829获批吗?
这个细化来讲,分两种情况:
A。如果我投资参与的是直投项目,那么不会影响我,因为1990年的那个移民法案中的EB-5计划继续有效,不会影响我的I-829获批。
B。如果我投资参与的是区域中心项目,那么如果9月30日之后,EB-5区域中心计划的法案到期不能获得延续,那么我的I-829审批时就只能计算直接就业了,不能按照区域中心计划计算间接就业了,理论上来讲有I-829不能获批的可能。不过,这里要强调的是,这个几乎不可能发生,就算新EB-5法案不能出台,EB-5区域中心计划的法案也得继续延期,现在没有看到任何政治势力,到了去废除EB-5区域中心计划的地步,所有要求都还是改革,而不是废止区域中心计划。
所以,实际上来讲,这里可以肯定地回答:不会。
2. 我的I-526已经递交了,会按照新法执行,如加钱或者TEA/就业等按照新法吗?
法不溯及既往,是世界各国通行的,法律体系的基本原则,也就是新法出来,管不了老的EB-5申请。
所以,已经递交了I-526申请的朋友们,也大可放心睡觉。
也同问题1一样,以后的I-829获批一样不用担心。
3. 我在新法生效前递交EB-5申请,都还来得急50万美元吗?
理论上是的,按照现在新提案,新法的发布之日,为其生效之日,那么之前的EB-5申请,都还是按照老法来执行。
不过,新法案具体何时能发布,也没人知道。很大的可能是,今年的9月30日之前,美国国会能吵清楚,通过新EB-5法案,但是也不排除有可能万一吵不清楚,暂时先把老法延期一段时间,继续吵,直到达成共识通过新法案。
4. 我的EB-5申请是在新法生效之前的,但是该项目没招满,是否会剩下的人按照新法,进而影响到项目招募和开工运营?
在新提案中,新法生效就按照新法执行是基本原则,但是也有例外,就是为了避免影响到现有运作的项目,规定了如果某个实际项目的商业计划书已经获批或者正待批准(此条,大佬们解读更加小心:要求该项目已经获批或者递交了I-924的范本认证),那么该项目新法生效之后的,EB-5申请还是可以按照老法执行。
所以,按照新提案的规定,不会影响新法之前,已经启动的项目的后继运作。
当然,所有这些都是基于个人对于新提案的理解。提案不是法案,有太多不确定因素,何时落地如何落地,尚在争议之中。
不过据各路消息而言,争议主要在TEA和就业创造部分,涨价这一条本身,几乎没有任何争议,说的好听点是朝野共识,说的难听点是各方共谋。政府可以要求多点投资为业绩,项目方也可以少招募投资者而多吸收资金,一拍即合,没有分歧。

3、美国EB-5 的区域中心是1993年提出还是2003年提出?
EB-5是美国移民局USCIS的投资移民项目,由议会在1990年创立,旨在通过外国投资者的投资和就业职位的创造 刺激美国经济的发展。在两年试行之后到1992年,被升格为长期法案。同时,区域中心由USCIS基于促进经济增长的建议而设计出来的可获取EB-5移民签证的临时法案! 由美国国会1993年推出,目的是为以灵活和变通的方式使EB5可以吸引更多外国人为美国经济做贡献而设置的临时性组织。区域中心的所有相关内容到04年才基本完善并开始接受申请。上一期的区域中心临时法案在2012年10月30号到期,在2012年9月份获得三年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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