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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聚焦:“微”整形变成“危险”整形,谁为损伤后果买单?
核心提示
每个人都有爱美之心,现在很多人都希望通过微整形手术让自己的外表看起来更完美。甚至一些盲目的美女,听别人的介绍,匆忙接受不合格的非正式微整形手术,最终遭受身体损伤。最近,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松江法院)审理了微整形手术引起的身体纠纷案件。最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了调解,并以51500元结案,被告赔偿了原告的注射费、术后修复医疗费和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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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必须从五年前开始。22岁的原告吕经常光顾一家保健中心洗头护发,熟悉店长黄。在一次偶然的交谈中,精通美容的黄提到吕的下巴很短,可以通过无痕无痛的微调让五官看起来更加精致美观,并推荐他的朋友张认识吕,声称张是上海第九人民医院的医生,从事医疗美容工作。
吕听了之后很兴奋。在黄的搭桥引线下,张先后做了6次隆鼻、下巴填充等骨粉和透明质酸注射整形手术,总成本近4万元。张告诉吕,注射的骨粉和透明质酸是通过正规渠道购买的,质量可靠。
谁知不久,吕某就觉得注射部位有硬块,伴有疼痛。对此,张某解释说是正常反应,需要一段时间才能自然恢复。
然而,过了一段时间,不良反应并没有消退。当吕再次找到黄和张时,他们发现他们更改了电话号码,以避免回答相关问题。吕赶紧去整形医院检查,花了4万元医疗费。经过痛苦的修复手术,情况终于好转了,但仍有一些异物无法取出。医生建议进一步取出。
后来,吕得知张不是第九医院的医生,也没有医疗美容资格,黄和张在整个过程中都使用了化名。两人都忽视了吕的索赔。无奈之下,吕起诉张和黄,要求他们共同赔偿骨粉和透明质酸注射费、医疗费、后续医疗费、精神损失费和律师费,共计14万余元。
在两次审判中,原被告对损失和责任有自己的看法。原告吕认为,被告张作为第九医院医生注射微整形手术,造成身体损害,是直接侵权主体,被告黄是介绍人,为微整形手术提供场所,并收取回扣,两名被告故意侵权,是共同侵权人。
被告张认为,他只认识到原告注射了三次骨粉和透明质酸,并基于朋友的美容爱好,但原告没有证明损害事实,即使其提供的修复手术记录是真实的,也不能证明与张的微整形手术行为有关,因果关系不能证明。被告黄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侵权行为,要求其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原告未审查张的医疗美容资格,未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对损害后果本身有一定的过错。
审判结束后,经法院耐心解释,双方最终在法庭主持下达成调解:被告张赔偿原告吕骨粉、透明质酸注射费、医疗费、律师费51500元,被告黄不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吕放弃了其他诉讼请求。
面对混合的微型整形外科市场,法官温暖地提醒:爱美可以有,但微型整形外科是整洁和小心的。当消费者选择美容产品和美容服务时,他们必须寻求正式和合格的美容机构,标准化的美容服务。
上海松江法院万小兰的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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