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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知识产权融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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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市专利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保障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技术创新,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以及有关专利违法行为的查处等专利保护活动,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提高全社会的专利意识,严厉执行有关专利保护的法律、法规,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第四条 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市知识产权局是本市专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区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市知识产权局的指导下,开展有关专利工作。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专利保护工作。第五条 有关行业协会应当鼓励会员申请和实施专利,督促会员尊重他人专利权,支持会员维护自主专利权,并为会员提供专利咨询服务。第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专利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专利违法行为。第二章 专利管理第七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区(县)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以下统称专利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指导企业、事业单位开展专利保护工作,引导企业、事业单位建立和完善专利管理制度。第八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发明创造及时申请国内外专利。第九条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在技术开发、进出口贸易或者以专利权作价出资设立企业时,自行或者委托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开展专利检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涉及专利技术的,申请人或者申报人应当向有关行政部门提交专利检索报告;申请人或者申报人不提交的,有关行政部门不予立项、认定或者授奖:
  (一)申请政府资助的研究开发或者技术改造项目;
  (二)申报市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三)申报市科学技术进步奖项目。第十条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本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被授予专利权的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给予奖励;自行实施专利或者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转让专利权的,应当参照许可他人实施专利的规定,给予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报酬。
  奖励或者报酬可以现金、股份、股权收益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形式给付,给付的数量、时间和方式,由当事人约定。奖励或者报酬不得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标准。第十一条 从事专利代理、专利检索、专利评估、专利许可贸易等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依法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方可从事专利中介服务。登记注册机构应当将登记注册的有关情况抄送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应当加强对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的指导与监督。
  从事专利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中介服务,不得出具虚假报告,不得与当事人串通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损害专利权人、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第十二条 展览会、展示会、推广会、交易会等会展的举办者对标有专利标记的参展产品或者技术,可以查验其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对未能提供专利证书或者专利许可合同的,举办者可以拒绝其以专利产品、专利技术的名义进场参展。
  会展的举办者发现有假冒他人专利或者冒充专利行为的,有权向专利管理部门举报。第十三条 专利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专利信息网络建设,为社会提供专利保护信息服务和其他相关专利信息服务。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专利管理和专利服务人员的培训工作。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行政处理和调解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或者为非法实施他人专利提供生产经营的便利。第十六条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引起侵权纠纷的,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请求市知识产权局处理。
  当事人向市知识产权局请求处理的,市知识产权局应当依法受理。

2、集团公司融资管理办法?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降低筹资和用资成本,防范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确保公司资金规范、安全、高效运作,根据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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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指资金包含现金及现金等价物、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公司资金管理主要内容包括资金筹集管理、资金结算管理、对外投资管理、担保管理、货币资金管理和资金安全管理等。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单位(以下统称公司各单位),包括公司各部门、直属机构、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二)资金管理体制及内容第四条公司资金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授权审批、集中结算”的预算资金管理体制,遵循“量入为出、确保重点、有偿占用、安全高效”的管理原则。第五条公司成立在公司总经理办公会领导下的资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对公司各单位的重大资金收支、对外投资及担保等事项进行决策的资金管理专门机构。第六条公司资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主任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主任由公司分管财务的领导担任,委员由公司其他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第七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财务部,负责组织资金预算的编制、实施、监督、分析、考核以及其他资金管理日常工作。第八条公司各级财务部门按照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要求具体负责本单位资金预算的编制、执行、分析、信息反馈及日常资金结算管理工作。(三)资金预算管理第九条资金预算是公司全面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具体是指现金收支预算,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和筹资预算为基础,按照现金流量表主要项目内容进行编制,是公司资金头寸调控管理的主要依据。第十条为加强公司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公司各单位要按照预算管理办法和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关要求编制现金收支预算,并在年度资金预算的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季度和月度等期间预算。第十一条委员会办公室对各单位上报的资金预算方案进行汇总、审查,提出综合平衡的意见,将其纳入公司整体预算管理范围。第十二条公司各单位要严厉执行批复后的资金预算和委员会有关资金管理事项决定。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公司各单位资金预算执行情况的分析反馈和监督检查,对资金预算执行过程中的偏差及时纠正。对无预算和超预算项目的资金原则上不予支付,但经一定程序报批同意的除外。(四)资金筹集管理第十三条公司筹集资金的目的是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基本建设及实施长期发展规划对资金的需求。第十四条公司应当按照“规模适当、来源合理、方式经济、结构优化、筹措及时”的原则筹集资金,降低筹资成本,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第十五条资金筹集来源一般分为权益资金和负债资金,其中:权益资金包括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票、留存收益等;负债资金包括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款、利用商业信用、发行公司债券、融资租赁等。公司应根据实际需要选择合理的筹资方式。第十六条公司各单位资金筹集的方式和规模,必须报经委员会审批,筹资完成后,及时报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第十七条公司财务部是资金筹集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拟订资金筹集和偿还方案,按照批准的筹资方式和规模办理有关手续,在委员会的领导下监督公司各单位资金筹集情况,及时纠正筹资过程中的违规行为,降低筹资成本,规避筹资风险。(五)资金结算管理第十八条为加强公司各单位资金收支及资金账户的管理,用好和盘活公司存量资金,充分发挥公司资金的规模效益,规范公司各单位资金结算行为,公司财务部下设资金结算中心,作为资金结算的日常管理专门机构。第十九条资金结算中心在公司财务部的组织下,具体行使对公司各单位资金的结算、调配、监管、账户管理及信息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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