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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明确无争议,能否投诉未缴纳公积金?|案例研究

【裁判要旨】公积金贷款复议。
在向天津某人力资源公司投诉欠缴住房公积金之前,王某因与天津某人力资源公司发生劳动人事纠纷,向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之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生效仲裁调解书确认:“...3、申请人放弃其他申诉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王确认仲裁调解书已完成。上述情况表明,王某已处分其权利,不违反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强制性规定。
[案例简介]公积金贷款复议不成功。
2019年12月27日,王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天津市人力资源公司欠缴住房公积金,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当天依法受理了王的投诉。
2020年3月26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天津某人力资源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并发布了《天津市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检查通知书》。
天津某人力资源公司向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供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天津市和劳动人事纠纷仲裁〔2019〕2020年4月30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处理王某投诉天津某人力资源公司欠缴住房公积金案的意见》。认为《仲裁调解书》是王某与天津某人力资源公司协商达成并经仲裁机构确认的,就王某劳动关系存在期间处置各种权利义务关系达成协议。双方声明没有其他争议。王的投诉不符合继续处理的条件,现终止处理。王的投诉不符合继续处理的条件,现终止处理。王于2020年4月30日签署了上述《处理意见》。王某拒绝接受,诉本院。
2019年7月25日,天津市和平区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以王为申请人,天津市某人力资源公司以被申请人为天津市和劳动人事纠纷仲裁委员会〔2019〕第145号仲裁调解书的主要内容是:“1、双方于2019年5月8日终止劳动关系。公积金贷款复议通过率。
2、自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30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7500元(人民币资本:7500元)(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加班费、工资、福利、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公积金复议材料。
3、申请人放弃其他申诉请求,双方无其他争议。”。在审判中,王说上述仲裁调解已经完成。公积金复议。
【裁判要旨】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20)金0101行212号行政判决驳回了王的全部诉讼请求。公积金贷款审批状态。
[管理提示]用公积金怎么贷款。
1、根据《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行政执法经营考核的通知》(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16〕52号)第四(一)四项不再受理的,明确表示“职工与单位就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全部争议已经协商解决”。换句话说,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公积金支付问题发生争议,双方达成协议,公积金管理中心将不再接受劳动者撤回投诉后的投诉。
2、提示用人单位住房公积金支付也属于强制性规定,如员工未办理支付登记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给予行政处罚,并有权要求单位限期支付,如未支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因此公积金和社会保障也有法律福利。
【劳动者提示】
1、虽然住房公积金支付是强制性规定,但如劳动者和单位就公积金支付达成相应协议,即使没有得到任何补偿,但明确无争议,然后住房公积金投诉将不再受理,法院不再承认劳动者和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行政复议和诉讼。公积金怎么样贷款。
2、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没有明确的起诉及时性。劳动者在职期间,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公积金的,即使劳动者已离职几年,仍有权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进行调查,并要求单位补缴。
声明:文章内容仅供参考,不作为具体案件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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